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能宝 主编 页数:405 字数:802000
内容概要
司法考试试卷四是历年司法考试得分最低的一卷,也是让广大考生最感无从下手的一卷。据统计,2009年试卷四的平均得分只有70分左右。不仅如此,前三卷的不定项案例,广大考生的得分也是很低的。案例题的命题方向是什么、该如何审查、应怎样解答,往往使很多考生百思不得其解。因为这些难题得不到突破,有的考生甚至一见到案例题就生畏,一做到案例卷就发懵。 针对广大考生在案例题方面的种种不解,我们认为有必要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命题思路上,案例题并不求怪求新,它们所包含的案情都是现实生活中具体法律纷争的集中反映。由此,案例题其实就在我们的生活中,就在我们的身旁、手边,所不同的是,这些生活中具体的法律纷争在命题时经过了提炼加工,删除了一些无关情节,加入了一些干扰性的法律关系。从这个角度看,要成为一个法律人,首先要成为一个有心人,要养成经常以法律思维分析生活中具体法律纷争的良好习惯,这会为有效应对案例题打下良好的生活基础。 其次,在知识点分布上,案例题并不求偏求深,它的考点一般都是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这一点首先表现在部门法案例题数量的分布上,其特点是重要部门法的地位异常凸显。一般而言,每年第四卷案例为8题左右,民事法学2题(以合同法为主),刑法1题,民诉、刑诉、行政法各1题,经济法(一般为公司法)1题,法律文书1题。其次,在各部门法具体的案例中,所涉及知识点也都为该部门法最重要的知识点。无论是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还是行政法、商法、经济法或者国际法,概莫能外。因此,只要重要知识点掌握得扎实,也就为突破案例题打下了坚实的知识基础。 第三,在命题方式上,案例题已有综合性愈来愈强之势。以民事诉讼法案例为例,近几年其题目设置一改过去单一化特征,往往一道题目涉及的法律规定能够覆盖民事程序法的各个部分,不仅在纵向上考查从管辖到当事人的确定再到审判程序甚至执行程序,在横向上还可能涉及诉讼与仲裁的关系、诉讼中的非诉案件程序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部门法知识仅有直观的、局部的、零碎的表象记忆而缺少深层次的、系统的、全面的理解,解答案例与论述题势必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举笔维艰。 第四,针对案例题的上述特点,在复习备考时,大家应加强对部门法相关法律规定与制度的宏观理解和深层剖析,真正领会其精神,把握其实质,以适应案例题侧重综合应用,注重灵活性与实战性特点。在审查案例题时,应不放过题中的任何一个信息,因为每一句话中可能都包含着与考点相关的信息,逐字逐句审查,考点就会一点一点被剥离出来,一个大案例题最后就变成一个个小的选择题了。这样训练一段时间,大家就会发现,做好案例题“无它,唯手熟尔”。
书籍目录
刑法(共38个案例)考查特点及解题规律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个) 二、犯罪构成(2个)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2个) 四、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2个) 五、共同犯罪形态(2个) 六、罪数的特别形态——一罪与数罪(1个) 七、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3个) 八、危害公共安全罪(1个) 九、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个) 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个) 十一、侵犯财产罪(3个) 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个) 十三、贪污贿赂罪(3个)刑事诉讼法(共29个案例)考查特点及解题规律 一、刑事审前程序(6个) 二、附带民事诉讼(3个) 三、自诉案件(3个) 四、一审程序(3个) 五、简易程序(1个) 六、二审程序(8个) 七、再审程序(1个) 八、死刑复核程序(3个) 九、审判程序综合(1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共25个案例)考查特点及解题规律 一、行政行为(1个) 二、行政诉讼程序(7个) 三、行政复议(4个) 四、行政赔偿与补偿(3个)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3个) 六、行政强制措施(1个) 七、行政许可(4个) 八、国家公务员(1个) 九、政府信息公开(1个)民法(共56个案例)考查特点及解题规律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物权法(20个) 一、民事法律关系(1个)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个) 三、民事合伙与债的一般理论(1个) 四、民事法律行为(1个) 五、代理(1个) 六、诉讼时效(1个) 七、物权保护(6个) 八、不当得利(1个) 九、侵权责任(2个) 十、担保制度(5个)第二部分 合同法(36个) 一、合同的订立(4个) 二、缔约过失责任(1个) 三、合同法中的抗辩权(1个) 四、合同的成立与效力(4个) 五、合同的解除(1个) 六、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2个) 七、合同的变更(1个) 八、代位权(2个) 九、违约责任(1个) 十、合同的保全(2个) 十一、买卖合同(3个) 十二、租赁合同(2个) 十三、赠与合同(2个) 十四、技术合同(1个) 十五、借款合同(1个) 十六、建设工程合同(2个) ……商法(共12个案例)考查特点及解题规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共27个案例)考查特点及解题规律
章节摘录
严重的危害,但是这种产品已经产生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满足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该罪。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2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该地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口罩和体温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共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第9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作为这类犯罪的共犯,必须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不明知的不成立共犯。在本案中,被告人郑某一直以来都在为该企业运输,有理由相信其这次运输的货物和以前一样是有质量保证的,而且作为运输司机他并没有检验货物的义务。所以对于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行为郑某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所以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罪的共犯。4.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实施了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其中“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49条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或者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此处需要与“假药”区别。该罪属于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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