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4月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齐佩利乌斯 页数:183 字数:142000 译者:金振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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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内容概要
本书是《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之一的《法学方法论》分册,书中具体包括了:法的概念和功能、作为“lawinaclion”的法、作为规整之客观化的法律、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关联、类型化的案例比较等内容。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书籍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中文版序第十版前言翻译凡例参考文献缩略语表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功能 §1 作为命令体系的法 Ⅰ.义务和授权 Ⅱ.权属体系:合理建构法秩序的支柱 Ⅲ.具体问题 §2 作为“lawinaclion”的法 §3 作为正义问题之解决的法 Ⅰ.作出公正决定的任务 Ⅱ.公正决定的标准 §4 作为规整之客观化的法律 Ⅰ.作为观念之符号的语词 Ⅱ.“主观的”和“客观的”解释 Ⅲ.法律的涵义变迁第二章 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关联 §5 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 Ⅰ.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之间的关联 Ⅱ.法律后果 §6 “基本事实构成”和补充性规定 §7 法律规范的竞合第三章 法律的解释、补充和校正 §8 “古典的”解释标准 §9 法律解释的文字基础和空间 Ⅰ.文字基础的“建构” Ⅱ.习惯语义 §10 通过“论辩”确定“恰当的”语义 Ⅰ.作为合法性问题的解释 Ⅱ.基于法律目的的论据 Ⅲ.基于体系的论据 Ⅳ.(基于)正义的论据 V.“决定分析” Ⅵ.各项解释论据之间的关系 Ⅶ.问题的开放性 §11 对法律的补充和校正 Ⅰ.法律漏洞的确定 Ⅱ.法律漏洞的填补 §12 类型化的案例比较 Ⅰ.作为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之手段的类型化案例比较 Ⅱ.类型化的案例比较与其他解释论据之间的关系 Ⅲ.通过类型化的案例比较使法律后果精确化 §13 法律续造的实效性和合法性 Ⅰ.具有贯彻力的法的发展 Ⅱ.先前判决的约束力 Ⅲ.法律续造的合法性 Ⅳ.关于违反规则的法律续造的实效性第四章 法律规范的适用 §14 寻找“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Ⅰ.找法的方法 Ⅱ.判断力的功能 §15 “事实问题” Ⅰ.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Ⅱ.事实的确定 Ⅲ.司法中的事实确定 §16 涵摄和解释空间 Ⅰ.法律三段论 Ⅱ.具体化:解释还是涵摄? Ⅲ.尚可认为具有正当性的决定 §17 裁量性决定第五章 法的逻辑形式化和数据处理 §18 法的逻辑形式化 Ⅰ.演算体系化之法的观念 Ⅱ.可操作性的界限 §19 法律中的电子数据处理内容索引译后记译者简介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计划书目
章节摘录
b)然而当我们需要在不同的目标和利益之间作出权衡的时候,我们(对事物)的评价往往会彼此冲突。对那些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具有重要意义的正义问题来说,情况更是如此。在这里,那些个别的,取决于具体情境的优先考虑(偏好,Praferenzen)作为限制性因素(relativierende Faktoren)发挥着作用。在这些情况下,一致的观念往往只存在于一部分社会成员之间。尽管如此,在这里常常也存在共,同(为人们所普遍持有的,intersubjektiviibereinstimmend)评价的广泛基础。法律决定应以可为大多数人接受的正义观念,而不是个别法官之高度个人化的观点为基础,这一思想在日耳曼人的法律程序中有或许令人印象最为深刻的体现:在那里,法官的判决建议必须得到“Thing”中的集会者的认可(Vollbort)。且不论是否存在道德上的“真理”,[28]实践合法性(praktischerL,egitimitat)方面的理由即要求,不能按照高度个人性的,而要按照具有多数公认力的正义观念对正义问题作出决定。民主思想要求使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对社会秩序问题的决定,并且法官,作为社会的代表,应服从这个社会上占主流地位的观念。同等对待原则也要求,在司法评价过程中,不同的法官对于相同类型的案件应使用相同的评价标准;也就是说,这些评价标准不应取决于个别的法官,而应在社会上拥有可确定的广泛的合意基础。最后,法律安定性原则也要求,在社会交往中人们可以按照被普遍承认的行为模式行事,并且司法评价应尊重这样的行为模式。
后记
在译完齐佩利乌斯教授的《法学导论》(Einfuhrung ins Recht,第四版,2003年)之后不久,我即收到了教授惠寄的《法学方法论》(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第十版,2006年)一书。初读之下,我又萌生了将这本书译成中文出版的想法。其原因有二:一是自己在上大学及读研究生时从未系统学习过法学方法论。以至于到现在为止在这方面的知识仍十分有限。而法学方法论作为,如作者所说,“以理性的、可论证的方式探求法学上开放性问题之答案的”理论体系,在我看来是从事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学习、实践及研究都必须要了解的基础知识。所以借翻译使自己在这方面的知识更具系统性,显然是值得为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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