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杨秀清、 法律考试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09-12出版)  作者:杨秀清 著  页数:267  

内容概要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010全新版)》主要内容如下:一、导读,简介学科构架,指点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二、内容提要及体系表,提示重要内容,明晰学科体系,对最新修正、修改和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对比列表或加以说明,参照记忆。三、重点讲解  (一)在保持学科体系完整的前提下,突出考点;重点讲解、辨析考试要点及难点,略讲一般知识,不讲不具可考性的内容,繁简得当,重点突出。  (二)对最近5年司法考试考查的知识点进行统计,罗列在各考点之下,一目了然。  四、实例演练  每一重要知识点均设例题及答案解析,解疑释惑,辨析法理,实现从理论知识到解题能力的迅捷转化。  每一位司法考试考生都渴望得到名师的口传心授,悉心点拨,在此意义上,把他们亲力亲为的倾心之作编辑出版,无疑是广大考生的福音。同时,这种集大成“一站式”教科书的出版,也是我们根据司法考试最新变化,及时满足考生备考需求,更好地服务考生一贯宗旨的最新奉献。

书籍目录

导读: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二、民事诉讼法第二讲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二、基本制度第三讲 主管与管辖一、主管二、级别管辖三、地域管辖四、裁定管辖五、管辖权异议第四讲 诉一、诉的概述二、反诉第五讲 当事人一、当事人概述二、原告和被告三、共同诉讼四、诉讼代表人五、第三人第六讲 诉讼代理人一、法定代理人二、委托代理人第七讲 民事证据一、民事证据概述二、待证事实三、举证责任四、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五、民事诉讼证据的其他规定第八讲 期间与送达一、期间二、送达第九讲 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的含义二、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第十讲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一、财产保全二、先予执行第十一讲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二讲 普通程序一、起诉与受理二、审理前准备三、开庭审理四、撤诉与缺席判决五、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第十三讲 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定第十四讲 第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二、上诉案件的审理三、上诉案件的裁判四、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第十五讲 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三、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四、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五、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第十六讲 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三、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第十七讲 督促程序一、督促程序的概念与特点二、支付令第十八讲 公示催告程序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及特点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三、公示催告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四、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第十九讲 民事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二十讲 执行程序一、执行程序概述二、执行开始三、执行措施四、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第二十一讲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及一般原则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四、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五、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六、司法协助第二十二讲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范围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三讲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一、仲裁委员会二、仲裁员三、中国仲裁协会第二十四讲 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概述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五讲 仲裁程序一、仲裁申请与受理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三、仲裁庭四、仲裁审理五、仲裁和解、调解与裁决第二十六讲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一、仲裁裁决的撤销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第二十七讲 涉外仲裁一、涉外仲裁的概念二、涉外仲裁机构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

章节摘录

插图:(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在我国,举证责任又称为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可见,对于举证责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应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真实与合法;第三,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我国,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时,只是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不是必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为我国还存在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这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其事实主张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时,只是面临败诉的风险,此时,如果能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该证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并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到了有利于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相关证据,则该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人民法院所调查收集的有利证据胜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其事实主张不能完成举证责任,面临败诉风险时,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虽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人民法院并未调查收集到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据,则该当事人必然会败诉。理解举证责任有利于辅助掌握举证责任的具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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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010全新版)》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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