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胡祥甫 法律出版社 (2010-01出版) 作者:胡祥甫 页数:308
前言
诉讼应当是律师的主战场。律师的才华和声名应当是在诉讼中得到尽情的发挥和传播。在香港,出庭律师(Bamster)被俗称大律师,而事务律师(Solicitor)被俗称小律师,虽有不确切的地方,但从中可以看出,出庭律师地位的重要,并非任何一个律师都有出庭辩护的资格。在内地,情况越来越逆转,一些著名的律师往往不屑于出庭,而以能办理公司的上市、并购、重组等业务为荣。最近听说律师界内有人更以不办任何具体案子为最高荣誉,最有名的合伙人是靠其名声来拉案子、接案子。自己无需去办案子,其主要收入也不是靠具体案子,而是靠其合伙人的地位。律师竞以能成为其他律师的“老板”而自诩,这真是律师行业的悲哀!诉讼是律师尽情发挥其才智的主要舞台。在这个舞台上,他比大学讲台上的教授更能深入地理解法律条文和规则。大学教授往往是以案例来说明如何理解一个法律条文和规则,而律师则要通过具体案子来说服法官应当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文和规则。在这个舞台上,他比法官更能深入地阐述和发挥他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法官只是客观地听取原告、被告双方的意见,他的作用是判断,而律师的作用则是说服,他应当以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辩才去说服法官,使法官能信服律师的分析和主张。在这个意义上,律师的辩护词就像教授在讲台上的一堂讲课,就像法官笔下的一纸判决书。
内容概要
本书汇聚了作者代理的有关金融、证券、保险、抵押、担保、合同等专业领域的精典案例。本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是简单的辩护词的收录,而是分析了胡祥甫律师办案的过程,既介绍了案情,又介绍了律师如何分析案子的性质,把握问题的关键,如何运用证据展开法庭辩论。在对某个法律条文可以作几种理解的案例,胡律师能从法理层面旁征博引,从立法的宗旨为背景作深层次的分析。并提出有说服力的见解。
作者简介
胡祥甫,浙江绍兴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硕士,一级律师。曾任第六届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人大地方立法专家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杭州市政协委员、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荣获杭州市十佳律师、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并荣立三等功一次。
曾成功办理全国首例弃婴状告父母遗弃案、中国股市第一案、“马家军”名誉权案、杭州“张小泉”状告南京“张小泉”字号商标侵权案、浙江省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民事纠纷案、全国首例因低价倾销、高价收购(空调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大明宫词》电视剧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以金华某银行为被告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标的两亿多元,为银行减损一亿多元)、最高法院判决的温州某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案、惊动江泽民同志的金华中学生徐力杀母案、某上市公司涉嫌走私近一亿美元货物终被法院宣告无罪案、吴某某中介西门子技术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终被法院宣告无罪案以及原湖州市委书记徐福宁受贿案等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曾在《中国法学》、《复旦学报》、《中国律师》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法人所有权》、《论新税制的公平性》等论文30余篇.出版过《新编经济法学》等专著两本和个人案例集《法庭风云录》(第一卷金融案)与{第二卷民事案)。近年来,胡祥甫律师作为浙江省法律讲师团成员.曾为杭州市、金华市、丽水市、义乌市、温岭市、海宁市、萧山区、龙泉市等三十多个市、县党委、政府等四套班子领导做“物权法”、“用法律手段化解金融危机”等课题的讲座。
书籍目录
第1篇 中国首例“压价与收购式”不正当竞争案办案纪实第2篇 不和谐的音符第3篇 杭州“张小泉”状告“南京张小泉”第4篇 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区别第5篇 中国环保名誉权第一案第6篇 科学家的名誉不容侵犯第7篇 “马家军”状告马家军第8篇 惹官司的“家春秋”第9篇 拍摄电影《红楼》招来名誉权纠纷第10篇 国民党将军的名誉第11篇 “红头苍蝇”出庭作证第12篇 “百年奥运”纪念金牌也会生锈吗?第13篇 知名酒店遭遇巨额索赔第14篇 假作真时真亦假第15篇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第16篇 斗智斗勇 为调解打下基础第17篇 未经批准的外资合同能否请求继续履行第18篇 锲而不舍 为了法律的尊严第19篇 诉讼时效定乾坤第20篇 约定不明埋隐患 一波三折显公正第21篇 摩托车厂的转制风波第22篇 如何界定“分公司”的法人资格第23篇 一起国际货款索赔案纪实第24篇 定金,还是预付款第25篇 房屋优先购买权之争第26篇 谁动了我的绿茵第27篇 最高法院判决 六千农民胜诉第28篇 大厦建成纠纷起第29篇 股东与公司的土地租赁纠纷第30篇 上市公司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第31篇 “杭州第一高楼”背后的博弈第32篇 “一女二嫁”惹争端第33篇 维护政府权威 化解社会矛盾第34篇 是失实报道还是求证澄清第35篇 是借款还是合作开发
章节摘录
3.何况,引起本案纠纷的协会《通知》,其内容不仅涉及金光集团在中国设立的企业圈地毁林的事实,还有金光集团在世界其他国家设立的子公司破坏森林,损害环境,而遭到英、美、德、意、日等许多国家的公司、组织抵制其产品的事实,对这些在其他国家发生的行为你原告也能代表吗?理由三:金光集团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在其他国家确有毁林、破坏生态的行为原告自己的证据——澜沧县林业局的证明(原告补充证据4)称,金光集团所属思茅金澜沧丰产林有限公司在澜沧县“实施的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项目于2003年启动,到目前为止,已造林40.6万亩,在所营造的林地面积中,涉及少部分低产林地及疏林地,总蓄积量约2万立方米。涉及的有林地、疏林地面积都为低产(效)林林地改造,所采伐的林木蓄积都已纳入我县2003、2004年森林采伐限额。”有八个方面的证据可以证明金光集团的毁林事实:(一)绿色和平组织所作《金光集团APP云南圈地毁林事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这份《调查报告》是在新浪网上公开发布的,《调查报告》的前言部分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从2002年8月开始短短一年的时间,金光集团APP在云南南部圈定了2750万亩庞大的林浆纸基地,开始了所谓的‘荒山造林’,但是根据统计分析,在其圈定的2750亩的基地中仅有518.3万亩的宜林荒山,仅占其规划面积的20%。2004年7月和9月,在绿色和平的两次现场调查中,发现其砍伐天然林的事实确实存在。”《调查报告》还显示了金光集团APP在印尼、柬埔寨、马来西亚及俄罗斯等国毁林的事实。毁林的面积不是几百亩、几千亩或几万亩,仅仅在印尼,毁林的面积就达到几十万公顷。尊敬的法官,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数字概念?
后记
2004年3月,我受上海市律师协会的邀请,前往上海律师学院为新律师上岗培训作了题为“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的讲座。“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是我开始从事律师实务后经几年的摸索所获得的一点办案经验.继而成为我一直遵循的一项原则,慢慢地成了我的一种办案风格。一年后,上海市律师协会再次邀请我为当年的新律师上岗培训作一个讲座,我准备的题目是“细节决定成败”。两次讲座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的确,律师在接到一个案子时,须对该起案件存在哪几个法律关系,性质如何、效力又怎么样,对委托人存在哪些有利因素、又有哪些不利因素,该收集什么样的证据,该做什么样的调查,从哪个环节突破,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从哪个角度进行答辩等等,有一个通盘的分析和考虑,形成一个宏观上的整体思路。能否提出一个切针利弊、抓住要害又切实可行的整体思路,对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你,乃至最终打赢官司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不少诉讼的成败却往往是由一些“细节”决定的。前几年,我曾经承办过一起海商案件,中国银行某市分行状告某船代公司无单放货案,一审宁波海事法院认定原告中行的起诉已经超过《海商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行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委托我作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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