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张树义、 法律考试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09-12出版)  作者:张树文 著  页数:196  

内容概要

  司法考试科目很多,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而言,准确高效地复习备考,是成功的关键,而慎选一本好的教材更是十分必要。  为了节省考生的时间,经过广泛调研,充分借鉴司法考试高分通过者的经验,按照备考规律及应试要求,约请全国司法考试辅导领域名师,以课堂讲授为基础,对应试知识进一步系统归纳,整理整合,编写体例简洁清晰,彰显实用效果。  本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导读。  简介学科构架,指点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二、内容提要及体系表。  提示重要内容,明晰学科体系,对最新修正、修改和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对比列表或加以说明,参照记忆。  三、重点讲解。  (一)在保持学科体系完整的前提下,突出考点;重点讲解、辨析考试要点及难点,略讲一般知识,不讲不具可考性的内容,繁简得当,重点突出。  (二)对最近5年司法考试考查的知识点进行统计,罗列在各考点之下。一目了然。  四、实例演练。  每一重要知识点均设例题及答案解析,解疑释惑,辨析法理,实现从理论知识到解题能力的迅捷转化。  每一位司法考试考生都渴望得到名师的口传心授,悉心点拨,在此意义上。把他们亲力亲为的倾心之作编辑出版,无疑是广大考生的福音。同时,这种集大成“一站式”教科书的出版,也是我们根据司法考试最新变化,及时满足考生备考需求,更好地服务考生一贯宗旨的最新奉献。

书籍目录

导读: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第一讲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讲 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概述二、行政机关三、法定授权组织四、公务员第三讲 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概述二、具体行政行为三、抽象行政行为四、行政合同五、行政强制执行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四讲 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概述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三、行政许可的实施四、听证程序五、行政许可的撤回、变更、撤销、注销六、行政许可的费用第五讲 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四、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五、行政处罚的管辖六、行政处罚的适用七、行政处罚的程序八、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九、治安管理处罚第六讲 行政复议法一、行政复议范围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三、行政复议的管辖四、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五、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六、行政复议决定第七讲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受案范围概述二、不受理的案件三、受理的案件第八讲 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域管辖三、管辖权异议第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一、行政诉讼的原告二、被告的确认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第十讲 行政诉讼程序及特殊规则一、起诉和受理二、第二审程序三、行政诉讼特殊规则第十一讲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一、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与适用条件二、行政诉讼的执行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第十二讲 国家赔偿一、国家赔偿责任二、国家赔偿范围三、行政赔偿的范围四、刑事赔偿的范围五、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六、国家赔偿主体七、国家赔偿程序八、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章节摘录

插图: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我们可以用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则了解,所注意的是那些特有的规则。这是考生复习中应当重点把握的。(一)治安处罚中的调解[考查频率]☆(2007年,不定项)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处罚可以分为无受害人的处罚和有受害人的处罚。对有受害人的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还涉及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上述规定表明,对有受害人的处罚,从过去的裁、调并存转变为只调不裁。这主要是考虑当事人意思自治,更多发挥当事人自我调节能力,同时有利于节省执法成本。(二)治安处罚的听证听证在行政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后,听证又被引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明确了受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规定办案民警“合理意见必须听取”的义务,并且不得因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第98条规定,对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公安机关有及时依法举行听证”的法定义务。(三)以人为本,保护公民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扩大警察权力的同时,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1.基于对受处罚的实际情况的考虑特意增加了四种在应当受到治安拘留时可以不适用的主体,其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2.保护财产权。第89条从私人财产权的不可侵犯角度规定了“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四)规范和控制警察权力1.取消了复议前置,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2.第116条详尽规定了11种警察在治安管理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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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名师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0全新版)》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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