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施天涛 页数: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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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杰出的法学教科书典范,为教而写,值得推荐。其结构设计、内容深度、阐释方法和行文风格都堪称法学教材典范。 本书在体系结构上超越法典式教材模式,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商法模式基础上重新整合,形成本书特有的结构。在内容上,重视并反映中国商事立法和司法的现有成果并提炼出商法一般性规则。导论部分展现商法的全貌;专论部分则详尽阐述商事公司、证券交易、商事信托、商业银行、商业票据、商业保险、商业破产等具体制度。 商法学科部门法众多,且因商事特性,各部门法的立法、实践发展变化都相对较快。近年来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多个商事部门法均作出了重大调整,商法具体制度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因应这些变化,本次新版也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增补公司与证券两编,改写保险编,新增破产编,对我国商法学的内容重新进行全面梳理和精准概括。本书讲述精细到位,语言简练有力,充分阐释了现代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
施天涛 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资本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二、商法的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三、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 四、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与商事立法 一、古代的商事法 二、中世纪的“商人法” 三、近现代商法 四、我国的商事立法 五、中国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事主体与商业辅助人 第二节 商法人 一、商法人概述 二、公司企业 三、国有企业 四、集体企业 第三节 商合伙 一、商合伙概述 二、合伙企业 第四节 商个人 一、商个人概述 二、个体工商户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 四、个人独资企业 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外资企业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事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商事行为各论 一、商事合同 二、证券交易 三、期货交易 四、商事信托 五、投资基金 六、商业银行业务 七、商业票据 八、商业保险 九、海商 第四章 商业名称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二、选用商业名称的原则 三、商业名称的选用方法 第二节 我国法律关于企业名称的规定 一、企业名称的选用 二、企业名称的登记 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一、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二、商业名称权的效力 第五章 商事代理 第一节 商事代理概述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二、商事代理权 三、商事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商事代理的类型 一、直接代理 二、间接代理 三、居间代理第二编 商事公司第三编 证券交易第四编 商事信托第五编 商业银行第六编 商业票据第七编 商业保险第八编 企业破产
章节摘录
一、设立信托的方式不同性质的信托,其设立方式是不同的。有的信托是通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设立的,如意定信托;有的信托是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如法定信托;有的信托则是通过法院的推定而设立的,如推定信托。绝大部分信托都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设立的,而法定设立和推定设立实际上只是起到一种补充作用。 (一)信托因法律行为而设立 信托可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设立。基于法律行为设立的信托是最普遍、最常见的信托形式。这里的法律行为实际上就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以取得预期的法律后果为目的。就设立信托而言,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其所预期的目的就是使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还必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把要求进行某种法律行为的内心意志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就信托而言,这种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表现为契约、宣言和遗嘱三种主要方式。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是合法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为法律所肯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就信托而言,它要求信托目的正确、当事入主体资格合法、内容不违背法律、意思表示真实、形式要件合法等。1.基于契约设立的信托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设立信托。契约实际上就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信托契约的建立也必然适用一般合同法的规定,如信托契约的订立采取要约——承诺机制,以及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和合同责任等方面,均应遵守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但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法却没有关于信托契约的特别规定,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对合同法的适用相应地也就指的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有关信托契约的特别事项仍然需要适用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有关信托设立方面的事情,应当首先适用信托法,信托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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