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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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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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上篇 民事实体法 一、总则 二、物权法 1.综合 2.物权登记 3.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 (2)土地所有权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4.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5.担保物权 (1)抵押权 (2)质权 三、合同法(债权法) 1.常见合同法律关系 2.债的保证担保 四、人格权法 五、婚姻法 六、收养法 七、继承法 八、侵权责任法 1.综合 2.产品侵权 3.道路交通事故 4.铁路、航空、水上事故 5.医疗事故 6.工伤事故 7.其他伤害 九、劳动人事法 十、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2.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裁判认可与执行 (2)文书送达下篇 民事程序法 十一、民事诉讼法 1.综合 2.诉讼证据 3.诉讼费用 4.立案与审判 5.执行 十二、仲裁法 1.民商事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 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章节摘录
113.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权人可以从价款中优先受偿。114.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115.①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已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116.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17.②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118.③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119.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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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含司法解释)》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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