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法律 作者:迪特尔·施瓦布 页数:537 译者:王葆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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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自古以来,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义,无论国人洋人、权贵庶民,众生莫不有之;惟每人认取之价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但基于人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无论东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子的古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腊的斯多葛哲人也说:“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属自然之人类,本有其共同的理念与法则。以法律而言,中国、西方法律虽文化传统各异,然毕竟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
内容概要
在过去40年中,德国家庭法历经多次修改。特别是在最近几年,法律修订的速度明显加快。仅2005年就通过了10个和家庭法有关的法律修订案。这种变革不仅是社会情况急剧变化的标志,也体现了家庭理论观念及社会氛围的转变。改革的对象不仅包括“旧法律”,也包括一些刚颁布不久的新法。本书展现了2009年9月1日改革法案生效后德国家庭法的状况,故而具有前瞻性和最新参考价值。 本书既适用于那些初涉家庭法这一奇妙领域的初学者,也可以为本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家庭法的概貌。书中使用了众多案例,以帮助理解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迪特尔·施瓦布 译者:王葆莳
书籍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中文版序德文第十七版序德文第十六版序译者序缩略语表翻译凡例导论 第一节 家庭和家庭法 第二节 家庭法、基本法和欧洲人权保护公约 第三节 家庭法和德国的统一 第四节 家庭事件的法院审判籍 第五节 家庭法的参考文献 第一编 婚姻法第一章 婚姻法导论第二章 婚约第三章 结婚第四章 婚姻共通生活第五章 婚姻财产法第六章 离婚和分居 第二编 父母子女关系第一章 血亲关系第二章 父母子女关系法概述第三章 出身第四章 父母子女关系的一般效力第五章 父母照顾第六章 收养子女第七章 抚养法 第三编 监护、保佐和照管第一章 监护第二章 法律上的保佐第三章 照管 第四编 非婚共通生活的法律问题 第五编 登记的生活伴侣关系发条索引术语索引
章节摘录
插图:二、无须当事人选择而适用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婚姻法不能适用于非婚共同生活伴侣。因为婚姻929法中的大多数规范均以婚姻的存在或曾经存在为前提。但婚姻法中有个别具体规范并不以婚姻、而是以紧密的人身关系为适用条件,这些规范可以类推适用于非婚共同生活关系。2.适用于非婚共同生活者的特别规范。还有许多具体规定虽930然本身并不针对非婚共同生活,但内容符合非婚共同生活的情形。从这些规定中也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场。例如照顾子女的非婚的母可以向父主张扶养费请求权,反之亦然(参看第854.段以下)。遭受家庭暴力的非婚共同生活者可以根据《家庭暴力保护法》要求将共同住所划归受伤害者单独使用(第935段)。有意思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或在申请前6个月共同生活,就可以在“家庭法院”根据该法提出保护措施。“长期共同生活”也是适用租房法中有关规定的前提(参看第63节有关内容)。3.和人身密切相关的规定。有的法律规范以某种密切的人身93l联系为适用条件,这种密切联系包括夫妻、订婚者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证人和诉讼当事人具有订婚、婚姻关系或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可以拒绝在法庭作证(参见民诉法第383条第1款第1-3项;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这些条款不能直接适用于非婚共同生活者,因为它们本身就属于例外条款,其适用范围要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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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家庭法》是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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