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前沿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  页数:193  

内容概要

《审判前沿》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法律出版社联合推出的以北京市法院系统审判案例为基础面向全国的,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的综合性学术刊物。     本书为其中的第28集分册,书中具体收录了:《买卖伪造的普通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工作期间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等内容。

书籍目录

案例研究  单位自首的认定及其与单位犯罪中自然人自首的关系评析    ——北京远东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赵某某单位行贿案法律问题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处罚    ——被告人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法律问题研究    如何认定非国有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翁某职务侵占案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盗窃犯罪如何认定    ——刘某盗窃案法律问题研究  由此案谈对医药化学领域创造性判断的思考    ——张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作出股权变更登记后,股东确认在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何裁判    ——安甲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股权变更登记案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审查标准和依据    ——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工商管理行政许可案法律问题研究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杨某不服商标局“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案法律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对案外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是执行法院判决行为    ——薛某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案法律问题研究疑案探讨  共同犯罪中实施预备行为后因客观原因未继续参与犯罪者其犯罪形态应依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形态进行认定    ——张某等抢劫案法律问题探讨  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谈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法律问题探讨  行政处罚应否考虑被处罚人的主观状态       ——华商大厦公司不服朝阳工商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法律问题探讨  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及审查    ——张某等诉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案法律问题探讨案例分析  本案应如何定罪       ——李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法律问题分析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张某等故意杀人案法律问题分析  如何区分骗取出境证件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廖某某骗取出境证件案法律问题分析  盗窃还是侵占?——“遗忘物”之判断标准    ——付某盗窃案法律问题分析  选择性罪名的具体认定    ——李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法律问题分析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定    ——被告人高甲等人寻衅滋事案法律问题分析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的认定    ——张某盗窃案法律问题分析  对运输、收购赃物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    ——杜某等人非法采矿案法律问题分析  如何正确确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三维公司诉海淀工商分局行政处罚案法律问题分析观点争鸣  故意杀人罪中间接故意的认定  以口头形式订立供货协议用空头支票拒付货款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王某第一次领取结婚证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后以夫妻名义与第三人同居生活仍可构成重婚罪  非工作期间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参阅案例  公款挪用人和使用人之外的第三人参与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行为人与具有特殊身份人员共同犯罪的案件性质的认定  买卖伪造的普通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共同强奸犯罪中轮奸情节的认定  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作出事实推定的运用热点问题聚焦  高级法院调研全市法院开展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工作情况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查及思考法律文书之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朝行初字第13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一中行初字第553号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  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社区服刑罪犯撤销缓刑、撤销  假释、决定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章节摘录

插图:就本案而言,张某在二审期间向司法机关反映他人实施抢劫犯罪的问题,且向司法机关说明其系从其他在押犯处听说的事实,后公安机关通过向该在押犯核实,将他人抢劫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并将该犯罪嫌疑人查获归案。应当说,公安机关最终是通过该在押犯的揭发从而将他人的抢劫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因此,该在押犯的揭发行为构成立功。而张某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其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事实,但其并未能够反映具体的时间、地点、被害人等基本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的自然情况除姓名外亦不清楚,公安机关无从查实该犯罪事实,张某的揭发行为也不能构成立功。但是张某随后向司法机关说明该抢劫犯罪事实系其从其他在押犯处听说,张某所提供的该在押犯知悉该抢劫犯罪的线索虽不能直接使公安机关侦破该抢劫犯罪,也与具体的犯罪事实没有关系,但是却使得公安机关对无从查证的他人抢劫犯罪确立了侦查方向,向该在押犯进行核实,最终侦破该抢劫犯罪。因此,张某所提供的该在押犯知悉该抢劫犯罪的线索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属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应当认定为立功。二审法院据此对张某从轻处罚是适当的。对于上述认定“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的标准,不同意见认为,如果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立功,那么就会出现转述该在押犯所知他人犯罪的信息的行为人越多,最终认定立功的人也就越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设置这种立功制度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地鼓励犯罪分子利用其与其他犯罪分子接触的便利条件协助司法机关发现、侦破司法机关尚未发现或尚未侦破的犯罪,达到通过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及时、有力地惩罚犯罪的目的,以及达到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从轻、减轻处罚所体现的感化作用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只要犯罪分子所提供的线索对推动案件侦查工作起到了关键或较大的作用,并最终使案件得以侦破的,就应当认定为立功。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立功,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促使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侦破犯罪,符合立功制度的目的与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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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28集)》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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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比想象的差,不如最高院的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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