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詹吴 页数: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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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的《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在2009年修订之前,仅仅于2002年经过了一次修订,且修订幅度不大。而其间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速度之快,令世界瞠目结舌。相形之下,保险法律的规定严重滞后,有的法律规定与保险交易的实际操作相去甚远,难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实务中也屡屡被突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一再征求意见,却迟迟不见出台。保险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保险法》的再次修订,一直是翘首以待。新《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10月实施,这对于保险业界和保险法律界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事件并被广泛关注着。此次保险法的修订,相较于以往的修订,变化非常大。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修订后的保险法应当称为“新保险法”。配合《保险法》的修订,本书将从新旧保险法的对比人手,讲述新《保险法》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同时,本书真正从保险业的法律实务出发,分析《保险法》的修订给保险业务带来的冲击,指出新《保险法》实施后的对策,阐明新旧《保险法》对于具体案例的适用结果有何不同。一、本书的特色1.紧扣新旧法对比,提出疑难问题为体现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之间的变化,本书列明的二十六个章节涉及到新旧《保险法》对比产生的26个疑难、热点问题。编排上遵循了新《保险法》具体条款规定的顺序,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以及保险合同的履行等方面依次展开,方便读者阅读与查找案例。同时,本书的案件分析和法理讲述中,涉及到已经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2.内容紧凑丰富,体例完善本书每一章的内容编排由[法律条文]包括“新旧保险法对比”和“新法主要变化”、[法理要旨]、(域外法例]和[典型案例]四个部分组成。在内容的选择上,并不是面面俱到、按部就班地对保险法进行解释,而是针对《保险法》修订后变化较大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和阐释。
内容概要
配合《保险法》的修订,本书将从新旧保险法的对比入手,讲述新《保险法》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同时,本书真正从保险业的法律实务出发,分析《保险法》的修订给保险业务带来的冲击,指出新《保险法》实施后的对策,阐明新旧《保险法》对于具体案例的适用结果有何不同。
作者简介
詹昊,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2002年作为广东省执业律师参加商务部、司法部承办“中国——一欧盟法律与司法合作”第四期公派留学项目代表团,赴英、德、丹、比、西、法等国学习欧盟商法,并在比利时律师事务所实习。
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199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担任了多家保险公司(包括海外保险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的案件多次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公布。
在《当代法学》等多家法学刊物、《中国保险报》等多家报纸上发表过保险法论文。单独出版、合著出版的书籍有《保险法原理精解与典型案例评析》、《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司法考试应考对策方法新思维》、《我们眼中的欧洲法律》等多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法律条文] [法理要旨] [典型案例] 1.高考结果能否作为保险标的——北京科利华教育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丰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无效——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养老保险合同纠纷第二章 保险利益原则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四章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第五章 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第六章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第七章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重复保险第八章 格式条款的限制第九章 保险事故发生的及时通知义务第十章 保险事故的证明责任第十一章 保险人的及时赔付义务第十二章 诉讼时效第十三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第十四章 年龄误报第十五章 死亡保险合同的同意权第十六章 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与效力中止第十七章 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缴纳第十八章 受益人第十九章 自杀条款第二十章 犯罪条款第二十一章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二十二章 保险合同的转让第二十三章 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第二十四章 减损防损义务第二十五章 第三者责任险的请求权第二十六章 保险代理人附录
章节摘录
插图:在保险的经营中,各个利益体共生共长,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渗透其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利益共生性,由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发生可见一斑。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均能如实陈述其投保标的或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则保险人可能准确采集承保风险信息,合理划分风险类别,科学厘定费率。而一旦合理、公平的保险费率确定以后,则可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群,以规模效应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从而降低保险费率。如此,则保险运营走上良性循环之路,可以增加全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能够避免由道德风险诱发的不正当行为,则风险事故大大降低,保险人的赔付率将明显下降,保险人的经营业绩可得以改善,也会推出更为低廉、合理的费率去回报潜在的投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利益共生性关系不仅体现在保险费费率的厘定之上,而且从时间维度上也可以深刻反映。保险合同的特征之一就是射幸性,投保人获得保险金的机会是不确定的。投保人购买的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对未来的保障。这与一般交易的即时清结大大不同。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长久存续,不仅符合保险公司股东的利益,也符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保险经营不仅关注即时交易的公平,而且更关注保险人的永久存续与持续经营。注重市场秩序的维护,注重眼前利益与远期目标的结合,这些思维方式与社会公共利益理念一脉相承。另外,在保险交易中,由于个体有限理性的驱使与信息偏有的存在,可能诱发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从而导致保险市场的无序与失灵。只有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予以适当的关注,才能克服保险市场的无序和失灵,最终使得保险市场的各个主体受益。在“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三大职能的基础上,现代保险学者形象地将保险喻之为“经济推动器”与“社会稳定器”。具体而言,保险在当代社会中具有如下职能:(1)使人们可以免于对未来风险的恐惧,而不必担心风险损失导致的经济困窘。(2)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3)保险的发展为现代科技的发展与人类的探索活动提供了物质支持。海上保险是最古老的险种,其承担的责任从货物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扩展到碰撞责任保险;航空保险从飞机机身保险扩展到飞机机场地面保险,进而至第三者责任险;对卫星保险,当初一般保险公司都轻易不敢涉足,只有著名的劳合社承保人敢为人先,但也只承担发射前的风险,而且约定了免赔次数,而后才扩展至卫星进入轨道后的责任,并取消了免赔规定。(4)商业保险可以分担政府保障职能,补充与完善社会保障体制。(5)参与社会保险管理,成为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6)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改善金融风险结构。(7)减少社会冲突,平抑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保险产品的上述种种作用,都体现了其在促进、助益社会公共利益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得益于社会公共利益,也必须注重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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