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雨龙 编 页数:711 字数:12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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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 自20世纪90年代起,资本运作、上市、投资并购在我国掀起的浪潮正逐浪推高。经济的全球化与世界的扁平化,加强了中国的“世界工厂”地位,中国制造的产品正在深刻影响世界各国市场,中国的投资并购市场与资本市场在全球经济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GDP绝对值为300,670亿元,比上年增长9.0%;2008年进出口总额25,61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8%;2008年非金融领域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92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6%;非金融领域对外直接投资额40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3.6%。2008年中国外汇储备扩大到19,460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一位。 加入WTO八年来,国内外资本在中国的投资并购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中国的投资并购政策也发生着深刻变化,编写本书即是为了系统整理各类重要复杂而又不断变化的政策法规,期待能为从事投资并购活动的企业、中介机构、专业人士提供帮助。 本书由法律出版社委托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长期从事投资并购法律事务和研究工作的律师编写。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收购兼并法律业务领域中领先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积极参与中国市场各类复杂和重大的许购交易。大成并购律师结合税务、投资、劳资、知识产权、环境、反垄断、审批等并购中各个环节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巧,帮助客户最大限度实现其商业目标。大成曾代理收购方、出售方、目标企业、财政顾问、投资方和其他当事人参与大量交易数额巨大的复杂并购,向客户提供并购全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交易结构设计、法律及税务战略筹划、商务谈判、法律文件准备、审批以及并购交割后续整合、公司治理等,在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
内容概要
自从中国加WTO以来,国内外资本在中国的投资并购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中国的投资并购政策也发生着深刻变化。编写本书即是为了系统整理各类重要复杂而又不断变化的政策法规,期待能为从事投资并购活动的企业、中介机构,专业人士提供帮助。 本书共分十个部分。在体例上,除投资并购的一般规定外,按企业所有制形式选取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资企业,按重点行业选取了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矿业企业,另外,在涉及投资并购的程序方面收集了有关外汇、税收、工商登记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本书最后附投资并购常用术语,供读者查阅。
作者简介
李雨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企改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李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公司与投资法律的研究与实践,熟悉企业改制与公司并购、公司治理与股权
书籍目录
一、一般性规定二、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 1.改制综合规定 2.国有资产监管 3.国有产权转让 4.职工持股三、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1.证券发行与战略投资 2.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 3.并购重组与股权转让 4.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四、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五、房地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六、矿业企业的有关规定七、外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方向 3.外资并购重组八、外汇的有关规定九、税收的有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 2.其他税种十、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附录:投资并购术语
章节摘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的转投资及其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的劳动保护等义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公司的工会及民主管理】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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