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法典型案例疏议

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显冬 编  页数:546  

内容概要

  本书以精选的近年业现实发现发生的国内典型案例(主要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以及通过其他方面获取的新型案例和有广泛影响的案例)为基础,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法院的审理结果,并分析案件中相应的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

李显冬,男,汉族,教授。一九八三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一九八九年获民商法硕士学位一,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访问学者在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研修两年。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物权法、民商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中国民法史、矿业法、土地法、农业法、婚姻继承法等。

书籍目录

序第一章 物权法上的物 第一节 物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一、物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与意义  二、物的概念  三、物的特征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特定物与种类物  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四、物的整体与物的组成部分  五、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六、主物与从物  七、原物与孳息  八、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九、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十、有主物与无主物 第三节 特殊的物  一、货币  二、证券  三、企业第二章 物权的概念与效力 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制度的本质和意义  三、物权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效力概述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第三章 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的分类 第一节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  四、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  五、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一、我国对物权规定的概述  二、自物权与他物权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五、主物权与从物权  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七、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八、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九、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  十、本权与占有第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权能之内涵与外延  二、占有  三、使用  四、收益  五、处分  六、所有权与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促进了所有权的充分行使 第三节 所有权的保护  一、确认产权之诉  二、排除妨碍之诉  三、恢复原状之诉  四、返还原物之诉  五、物权法律保护的综合法律调整 第四节 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三、个人所有权第五章 物权变动与善意取得 第一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述  二、物权行为理论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及其法律效力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二节 不动产物权登记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作用与意义  二、登记的效力  三、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及其责任  四、登记制度的种类 第三节 交付  一、交付的概念和原则  二、交付的种类 第四节 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二、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评析第六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有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内涵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外延 第三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同共有的对内与对外效力  三、共同共有的类型 第四节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按份共有的对内与对外效力  三、共有物的分割 第五节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一、成立的基础不同  二、有无“应有份额”不同  三、分割请求权不同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说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相邻关系的性质——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分析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二、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三、建筑物相邻关系  四、相邻防险关系  五、相邻环保关系  六、临界物相邻关系 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第八章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 三、我国用益物权的发展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 ……第十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二章 地役权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概述第十四章 质权第十五章 留置权第十六章 占有跋

章节摘录

称应属国家所有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理研究]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李某对其所持的文物是否享有所有权。由于李某私人持有的这批文物一共有三个来源,故单纯地判断李某是否对文物享有所有权是不正确的,应当分别论之:1.以收购方式获得的文物受法律保护。本案审判时施行的是1982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根据该法第24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其《实施细则》第32条第1款规定:“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卖给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收购单位。”可见该法明确禁止个人收购文物,若依照该规定,李某的收购行为则为非法,因该行为而获得的文物亦不受法律保护。然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李某实施收购行为时该《文物保护法》并未生效,所以李某的行为并未违反当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自然李某因收购而得到的文物受法律保护。2.李某在清真寺遗址上自行收集的文物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李某实施收集行为时《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切现存的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归国家所有,所以在清真寺遗址上存留的文物虽然其本身并未被人现实管理或发现,但是其归属已经是确定了的,其专属国家所有而非无主物。李某自行在遗址上收集文物,其本质是对国家所有权的侵害,所以李某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那些李某所拥有的祖传的以及朋友赠送的文物,由于其不是“现存的地下遗存的文物”,当然其所有权即应当归属于李某。3.文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分析可知,李某对祖传的、朋友赠送的以及自己于1982年以前收购的文物都是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的。我国《物权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物作为公民财产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更是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公民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不仅是指不受到其他平等民事主体的侵犯,更重要的是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对于公民的合法财产要提供切实的保护,其对公民财产造成的损害也要依法予以赔偿。就本案而言,不可否认,李某个人所有的文物对于研究当地文化历史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国家文管部门也不能因此就对其进行任意侵夺。个人、集体和国家的财产同样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了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李某可以要求文管所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公法上的物有其严格的限定性,公法上的物也不纳私法调整,而是由公法来予以调整的,例如《文物保护法》、《枪支管理法》等。这些物品虽然也是物理意义上的物,但由于其本身的价值或使用涉及整个民族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国家不允许将其纳入私人领域调整。这类物品的使用和流转主要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在国家机关间进行分配和管理。如果个人企图采取非法手段将其据为已有,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值得说明的是,物的这种公法与私法上的划分,是具有历史性的,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划分,而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也是不同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个人对一定财富拥有所有权的基础上的,只有“执政者尊重个人对财富的进取心;在个人财产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个人对社会和国家才会有持久的信心”。①此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

编辑推荐

《民法物权法典型案例疏议》编辑推荐:新华社北京2008午5月1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0日上午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谈到加强司法解释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85件司法解释的同时,还发布了180件司法指导性文件,公布了169个指导性案例,逐步探索建立中国的司法判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工作,既遵守了我国宪法的司法原则,尊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力,同时又克服了各级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中存在的混乱现象,为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制度保证。”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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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封面看起来一点也不新全是灰 用湿纸巾擦了好多遍才弄干净
  •   一般吧!只能较浅的理解,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太过简单了点
  •   整体不错,唯一不足是缺了抵押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晕死,不知道为什么作者没有写这些部分
  •   这本书实用性比较强,对我很有用处,我觉得很不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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