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顾军 编 页数:438
前言
欣闻顾军检察长主编的《职务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一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可喜可贺。喜的是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紧紧把握住了社会关注的职务犯罪这一热点问题开展调研;贺的是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一系列有影响的大要案后,注重归纳总结,由实践上升到理论,再由理论指导实践,相互促进。 西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也是众多中央国家机关和金融管理机关所在地。西城区的区位特点决定了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重大,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上取得了一系列成就,查处了国家药监局郝和平受贿案、国家药监系统“1·25”专案、证监会王小石受贿案、国家开发银行胡汉成受贿案、卫生部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泄密案等许多有影响的大要案。西城院在充分发挥惩治职务犯罪作用的同时,充分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积极尝试“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也多次到西城院调研过。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围绕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开展调查研究,点抓的准,适应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敢于尝试,并在工作机制上有所创新。 本书共分职务犯罪理论、职务犯罪实务、职务犯罪预防、案例分析、典型案件的查办五部分,从法理到实践,从侦查到预防、从案件查办到案例分析,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各个方面,这里既有挂职学者的观点,也有检察官的论文;既有侦查谋略,也有工作机制创新;既有实证的调查报告,也有典型案件的查办。全书紧紧围绕职务犯罪展开,内容丰富,观点明确。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职务犯罪理论、职务犯罪实务、职务犯罪预防、案例分析、典型案件的查办五部分,从法理到实践,从侦查到预防、从案件查办到案例分析,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各个方面,这里既有挂职学者的观点,也有检察官的论文;既有侦查谋略,也有工作机制创新;既有实证的调查报告,也有典型案件的查办。全书紧紧围绕职务犯罪展开,内容丰富,观点明确。这是西城院对近年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和理论界、实务界的一个交流。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职务犯罪理论 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商业贿赂、回扣及相关条款的法律性质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 论徇私枉法罪的若干问题 浅析国家工作人员的刑法界定 转型期国有单位准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认定存在的问题 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 试论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的重构 浅析斡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浅析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退还或上交行为的司法认定 浅议受贿案件的两种疑难情形 ——“感情投资”与“潜规则” 认定“委托理财”型受贿若干问题的思考 贪污罪若干问题分析 浅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司法界定 试论增设私分公司、企业资产罪 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探讨 浅谈《刑法》第398条泄露国家秘密的渎职犯罪第二部分 职力犯罪实务 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机制的几个问题 职务犯罪中突破口供的方法与技巧 浅析反贪部门收集证据不全面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职务犯罪侦查谋略探析 反贪局侦结分离办案工作机制研究 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评估机制的思考 我院反贪局近五年立案侦查案件情况分析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成案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提高贪污贿赂犯罪初查能力的途径 谈初查的三个问题 提高反贪侦查科技含量问题浅议 浅谈反贪侦查讯问工作的体会 反贪讯问中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隐私 略论贪污犯罪侦查中讯问的谋略 行业系统贪污犯罪窝案、串案侦查谋略研究 ——以我院办理的贪污类窝案串案为视角 律师法修改视角下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渎职犯罪发现难的思考 浅谈反渎工作中的侦与防 简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的完善第三部分 职务犯罪预防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我区干部队伍建设……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第五部分 典型案件查办
章节摘录
由于刑法保护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以及公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所以,刑法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描述,必须说明受贿行为侵犯了这种法益。而行为是否侵犯了这种法益,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是否与其已经实施的、正在实施的、将来实施的或者许诺实施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即国家工作人员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是否是其职务行为(包括已经实施的、正在实施的、将来实施的或者许诺实施的)[5]的不正当报酬。显而易见的是,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就其职务行为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不是其依法应当取得的利益,就是其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因而侵犯了受贿罪的法益。同样明了的是,对价关系的存在并不取决于双方的事前约定。即使事前没有任何约定,也可能肯定职务行为与财物之间的对价关系。更为清楚的是,对价关系的存在,也不取决于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时间。不管是事先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还是事后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只要是就职务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就可以认定存在对价关系。 索取贿赂大体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他人获得某种利益后,向他人索取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所索取的财物与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索取的财物是其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因而侵犯了受贿罪的法益。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某种职务行为的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索取他人财物,显然是因为其职务行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所索取的财物是其正在实施的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与其正在实施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侵犯了受贿罪的法益。三是请托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要求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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