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作者: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业局组 编  页数:285  字数:245000  

内容概要

  《生态农产品生产技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系列丛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汇编》共分为五篇,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应急预案;释义。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二篇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篇 地方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
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
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四篇 应急预案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川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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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汇编》是生态农产品生产技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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