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特训强化手册

出版时间:2013-4  出版社:葛肖、 李学勤 中国石化出版社 (2013-04出版)  

内容概要

《法律硕士联考辅导丛书: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特训强化手册(2014)》结合作者丰富的辅导经验,博采众长,使书中的结构和内容具有鲜明的特色。精编了大量的同步辅导与强化特训试题,全面展现解题思路,让考生在短时间内能掌握命题思路和解题技巧。

作者简介

葛肖,清华大学副教授,全国法律硕士联考考前辅导专家;讲课生动,信息量大,深受考生欢迎;著有《2011全国法律硕士联考辅导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大串讲》(北京大学出版社)等教程。 李学勤,北京大学副教授,全国法律硕士联考考前辅导专家;多次参与全国法律硕士联考阅卷工作,深谙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命题规律和出题动态,讲课生动,信息量大,深受考生欢迎;著有《2011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同步辅导与强化训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全国法律硕士联考重点、疑点与难点精解》(北京大学出版社)等教程。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二章 犯罪概念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三章 犯罪构成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五章 共同犯罪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七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九章 量刑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二十章 渎职罪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章节摘录

版权页: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以对犯罪分子从肉体上加以消灭为特点,是诸种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罚,故又称生命刑、极刑。我国《刑法》第48条至第51条系统规定了死刑的内容。 (1)死刑的适用对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第48条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明确规定。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未必都适用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因为未满18周岁的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还不及成年人,可塑性大,较易于改造。对孕妇不适用死刑,主要是从保护胎儿考虑。孕妇有罪,但胎儿无辜,不能因母亲有罪而累及胎儿。特别是孕妇不适用死刑已经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原则,如果我们对孕妇判处死刑,在国际上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应当注意的是,孕妇不适用死刑,不仅指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是说,在孕期不执行死刑,待分娩或人工流产后再执行死刑。 (2)死刑的核准与执行。为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防止错杀,我国法律规定了对判处死刑的判决的特殊审查核准制度。《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核准后,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才能交付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在我国,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至于死刑的执行场所,可以在监狱内执行,也可以在其他指定的刑场执行。但不得在交通要道、旅游区和繁华场所执行,也不允许对死刑犯游街示众。在死刑执行上,我国创造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即“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实践证明,实行这种制度,对于贯彻少杀的方针,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打击和分化犯罪分子,具有重要作用。 (3)适用“死缓”的条件。《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这一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所犯罪行严重到应当判处死刑的程度;第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罪该处死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倘若罪行并未达到应处死刑的程度,那就谈不上死缓的适用。不必立即处死是适用死缓的必要条件,倘若罪该立即处死,当然也就谈不到死缓的适用了。就每一罪该处死的具体案件来说,是否必须立即执行,应根据量刑情节轻重,民愤大小,认罪态度好坏,政治影响如何等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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