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葛肖、 李学勤 中国石化出版社 (2013-04出版)
作者简介
葛肖,清华大学副教授,全国法律硕士联考考前辅导专家;讲课生动,信息量大,深受考生欢迎;著有《2011全国法律硕士联考辅导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大串讲》(北京大学出版社)等教程。 李学勤,北京大学副教授,全国法律硕士联考考前辅导专家;多次参与全国法律硕士联考阅卷工作,深谙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命题规律和出题动态,讲课生动,信息量大,深受考生欢迎;著有《2011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同步辅导与强化训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全国法律硕士联考重点、疑点与难点精解》(北京大学出版社)等教程。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三章 自然人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六章 代理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九章 所有权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章 共有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一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五章 占有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七章 合同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八章 人身权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十九章 知识产权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二十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任何一个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于该建筑物都有部分空问的专有权和某些空间和共用设施的共有权,以及对于整个建筑物的管理权。专有部分由权利人自己独自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任何人不得干预。共有部分,如共有的基地、墙壁、屋顶、门窗、阶梯、楼道、花园、走道等,所有的业主共同使用,共同所有。但是,这种共同所有和共同使用又与共同共有不同,须永久维持其共有关系,永远不准分割,所以,其性质为互有。同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包括业主的管理权,每一个业主都是整栋建筑物的成员,对整栋建筑物的管理事宜享有权利,具有决策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的多样性,是说整个权利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三个部分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共有形式。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权利人中,既按份享有所有权,又共同享有某些设施、空间的共有权,还对于全部的权利客体享有管理权。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一个权利的组合,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不过是这个统一权利的内容和组成部分,离开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些权利内容都不会独立存在。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结构中,专有权是主导的权利,业主拥有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权即为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管理权随此而发生,不必单独进行登记。此外,专有权标的物的大小还决定共有权和管理权的应有份额,处分专有权的效力必然包括共有权和管理权在内的整个区分所有权。因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是专有权与共有权、管理权的复合,以专有权为主导的共有权。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1.所有权 所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往往被称为专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物权法》等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专有权的客体称为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专有部分通常是在将建筑物分割为各个不同部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人所单独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此项专有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分,所以,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 构成专有部分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构造上的独立性,即“物理上的独立性”;二是利用上的独立性,即“功能上的独立性”。 由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各专有部分在物理上相互连接,彼此具有共同的利益,区分所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或承担一定的义务。业主的义务主要包括:(1)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区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按照专有部分的本来用途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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