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监察培训系列教材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12-10出版)  作者: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编  

内容概要

《全国环境监察培训系列教材:环境监察执法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规定、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海洋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管理等。

书籍目录

第一篇环境保护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摘录)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第二篇水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关于印发《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的通知 关于重点流域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单位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三篇大气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钢铁行业烧结系统铅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关于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认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工地砂石、灰土等物料未覆盖行为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烟气黑度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限期禁用高污染燃料和限期改用清洁能能源的法律规定适用对象的复函 关于违法销售含铅汽油行为执法解释的复函 关于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黑度超标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第四篇噪声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关于铁路附近地区适用环境噪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关于环境扰民噪声监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业企业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罚款幅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五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关于执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意见的复函 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废弃钻井液经分离筛分离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弃钻井液处理”的复函 关于在设区的市内转移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发《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的通知 关于执行《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涂有金属层塑料制品废物进口意见的复函 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关于纯碱生产企业废渣液堆放场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界定含氧化铜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利用废旧轮胎炼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复函 关于解释危险废物焚烧厂选址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回收利用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复函 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 关于进口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前填埋的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和处理责任 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委托他人运输固体废物过程中丢弃废物行为法律适用的复函 关于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关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外排污泥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第六篇放射性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篇海洋环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篇生态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农村小规模畜禽养殖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九篇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 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 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废铅蓄电池铅回收项目审批权限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餐饮单位办理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利用铜钴合金年产1600吨钴新材料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意见的复函 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焦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责令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停止建设、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煤制甲醇、烯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 第十篇清洁生产 第十一篇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管理 第十二篇应急管理 第十三篇化学品管理 第十四篇自动监控管理 第十五篇环境监察管理 第十六篇环境监察执法 第十七篇环境监察执法相关纪律 第十八篇行政执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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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监察培训系列教材:环境监察执法手册》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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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很好,平时工作中用到,查找学习都可以用到,很方便
  •   新版本,还不错,就是胶状的不是很好
  •   还可以,很适用,是正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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