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责任风险防范

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作者:张力军  

内容概要

《企业环境责任风险防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法律问题解释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对与企业相关的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归类,并对2000多种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一一对应。对企业法人、管理人员、职工增强环境责任法律意识、降低企业环境事故风险和规避环境责任法律风险;对金融、保险和证券机构规避投资风险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的政策法规制度、企业环境违法应承担的法律风险责任、企业环境责任风险的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项目建设前防范环境投资风险的方法、建设过程中防范环境隐患风险的方法、试生产及竣工验收阶段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方法、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防范环境污染责任的方法、防范突发环境事件责任风险的方法、防范环境行政许可责任风险的方法等。
《企业环境责任风险防范》是广大企业法人代表及高管人员,环境管理人员,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从业人员,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等防范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投资风险、监管失职渎职风险的实用工具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风险防范概述
第一节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概念
一、企业环境责任风险概念
二、企业防范环境责任风险的必要性
第二节 企业防范环境责任风险的原则与方法
一、防范环境责任风险的内容
二、防范环境责任风险的原则与方法
第二章 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政策法规制度
第一节 支持企业发展的环境政策法规制度
一、绿色信贷支持政策
二、绿色证券支持政策
三、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四、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政策
五、绿色价格政策
六、绿色保险政策
七、绿色采购政策
八、绿色环保产业政策
九、环境友好企业的政策
十、企业监督政府监管的复议与诉讼制度
第二节 约束和限制企业规范发展的环境政策法规
一、约束和限制企业规范发展的环境经济与产业政策
二、约束和限制企业规范发展的环境强制监督制度
三、约束和限制企业规范发展的环境保护法定时限
第三节 禁止企业实施的环境强制规定
一、禁止建设的行为
二、禁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禁止污染的行为
第三章 企业环境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
第一节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风险
一、被责令整改的风险
二、被责令经济处罚的风险
三、被责令停产关闭或取消有关资质的风险
四、被责令行政处分的风险
五、被责令强制处罚的风险
第二节 企业环境民事与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风险
二、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第三节 企业环境保护法律义务
第四章 监督企业环境责任风险的监管部门职责
第一节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二节 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与权限
一、发改部门
二、财政部门
三、建设部门
四、金融部门
五、工商部门
六、国土资源部门
七、水利部门
八、公安部门
九、电力部门
十、卫生部门
十一、外经贸部门
十二、质监部门
十三、交通部门
十四、渔政部门
十五、海关部门
十六、海洋部门
十七、海事部门
十八、港务监督部门
十九、农业部门
二十、林业部门
二十一、商检部门
二十二、税务部门
二十三、邮政部门
二十四、节能部门
二十五、文化部门
二十六、铁路部门
二十七、气象部门
二十八、安监部门
二十九、军队
三十、监察部门
三十一、审计部门
三十二、检察部门
三十三、法院
第三节 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节 排污者的环境保护法定职责与权利
第五章 企业建设过程中环境责任风险防范
第一节 建设前防范环境责任风险的方法
一、必须按规定编制环评文件
二、未按规定报批环评文件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第二节 建设过程中防范环境责任风险的方法
一、必须按批准的环评文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二、未按环评文件要求擅自设计施工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第三节 试生产及竣工验收阶段防范环境责任风险的方法
一、环保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同时投入试生产
二、未按规定试生产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第六章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环境责任风险防范
第一节 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律职责
一、应当履行的环境管理职责
二、防止水污染应当履行的法律职责
三、防止大气污染应当履行的法律职责
四、防止噪声污染应当履行的法律职责
五、防止固废污染应当履行的法律职责
六、防止电磁辐射与放射性污染应当履行的法律职责
第二节 未按规定履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应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一、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二、未按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与排污有关的事项应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三、未依法接受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应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四、未按规定使用治污设施应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五、未按允许总量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六、未按规定规范排污口应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七、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八、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应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九、未按规定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应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十、生产、销售、使用、采用、进口、引进、转移、转让、转嫁国家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应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十一、未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十二、发生不该发生的排污行为应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十三、发生不该发生的超标排污行为应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
第七章 企业环境安全风险防范
第一节 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法定职责
一、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法定职责
二、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法定职责
三、环保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法定职责
四、政府其他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法定职责
五、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企业环境安全风险防范
一、企业环境安全风险源排查与识别
二、企业环境安全风险源敏感对象与环境通道传输途径排查与识别
三、环境安全风险防范
第三节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一、应急响应工作原则
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
三、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四、报告
五、响应
六、处置
七、终止
第四节 常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防护与处置措施
一、现场应急防护与救援
二、常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处置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章 企业行政许可环境责任风险防范
第一节 防范审核批准类许可环境风险的方法
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行政许可批准项目
三、行政许可核发项目
四、行政许可验收的项目
第二节 防范登记备案准入行政许可环境风险的方法
一、行政许可登记的项目
二、行政许可备案的项目
三、行政许可审查的项目
四、行政许可评审的项目
五、行政许可认定的项目
六、行政许可核准的项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②新建、扩建项目、改排污申报登记时限。 a.《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二、第二款: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b.《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建和技改项目,试产前3个月内按第六条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③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申报登记时限。《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办理。 ④建筑施工开工申报时限。 a.《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b.《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二、第二款: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⑤排污需重大改变的排污申报登记时限。 a.《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二、第三款: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b.《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c.《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⑥排污发生突然重大变化的排污申报登记时限。 a.《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二、第三款: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b.《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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