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作者:游春,何方,尧金仁 编著 页数:220
内容概要
“绿色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个分支,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绿色保险”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20世纪70年代后,环保浪潮席卷西方的所有发达国家,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纷纷出台。在环境民事诉讼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偿的变化,如起诉资格的放宽、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的推定,使受害人获得救济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此外,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各国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罚金之高,有时让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这一系列变化使得企业的环境责任风险逐渐加大,企业主迫切需要把环境责任风险转嫁出去。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绿色保险”便产生并发展起来。 我国对绿色保险的研究起步较晚,绿色保险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尽管我国曾在个别省区进行过绿色保险的试点经营,但由于实务经营中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解较窄,以及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使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并没有发挥治理环境问题和管理环境风险的功能。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成熟,开发“绿色保险”产品,开展“绿色保险”业务,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业与环保业的一项迫切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本书在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重新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深入理解,结合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和相关立法,力图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让环境责任保险成为治理我国环境问题的新工具,以此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从国外的发展状况来看,绿色保险发展迅速,占整个责任保险业务的比重较大。但作为责任保险特殊组成部分的绿色保险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学术界对此缺乏深入彻底的研究与考证,实务经营中的理解也比较狭窄。本书现将部分国内和国外专家、学者对绿色保险的研究文献做一综述。
作者简介
游春,男,江苏建湖人。管理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研究课题曾获得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并在《农业经济问题》、《金融论坛》、《保险研究》、《山西财经大学学报》等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三十多篇。现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背景与意义 第二节 研究综述第二章 绿色保险制度概述 第一节 绿色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绿色保险的特征 第三节 绿色保险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第四节 绿色保险的内涵分析第三章 环境风险与绿色保险 第一节 环境风险 第二节 环境风险管理 第三节 环境风险管理与“绿色保险”第四章 绿色保险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分析 第一节 责任社会化与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 第二节 绿色保险制度必要性之分析 第三节 绿色保险制度可行性之分析 第四节 绿色保险的主要功能分析 第五节 国外绿色保险实践的背景、发展、兴起与现状 第六节 国内绿色保险实践的案例第五章 绿色保险制度基本构成因素的特征第六章 环境侵权损失承担社会化与绿色保险 第一节 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第二节 传统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缺失与损失承担社会化 第三节 环境侵权损失承担社会化的法理基础 第四节 环境侵权损失承担社会化四种实现模式 第五节 绿色保险的引入及其优势第七章 国外绿色保险制度介绍 第一节 美国绿色保险制度 第二节 法国绿色保险制度 第三节 德国绿色保险制度 第四节 欧盟绿色保险制度 第五节 日本绿色保险制度 第六节 意大利、瑞典、英国绿色保险制度 第七节 分析与评价 第八节 经验与启示 第九节 制约因素研究 第十节 国际“绿色保险”的发展趋势第八章 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然性 第二节 我国绿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三节 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第九章 绿色保险制度建立需要政府的积极推动 第一节 绿色保险是政府对环境责任风险的有效管理手段 第二节 “政府推动”是绿色保险制度发展的基础 第三节 政府推动绿色保险的经济学依据 第四节 绿色保险的政府角色第十章 对完善我国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 第一节 我国实施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的条件分析 第二节 绿色保险法律制度中的政府参与 第三节 构建我国环境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路 第四节 完善绿色保险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二章 绿色保险制度概述 环境问题已涉及生存权理念,成了亟待解决的崭新课题。作为环境侵权救济体系中的一种制度,绿色保险具有转嫁风险,保障公民环境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优点,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本章就绿色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作简单的介绍。 第一节 绿色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和责任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制度。保险一词是来自于西方国家的舶来品,英文称为Insurance,那么何为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由此定义可知,首先,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它是一种以经济补偿作保险手段的商业经营行为。 另外,保险还体现着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的约束形成的契约关系。亦有理论认为:保险就是集合多数有遭受同一风险可能之人,成立共同利益的团体,以公平合理的方法云集资金,以便对遭受该项风险而引致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些定义都强调了保险减少交易风险、填补损失的作用。此外,保险发挥了确保经济活动正常进行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因此它又被人们称为“精巧社会的稳定器”。 责任保险是保险的下位概念,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通常被划分为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中国也将其作为财产保险一类加以规定。
媒体关注与评论
运用责任保险这一市场机制来遏制污染、减轻风险,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一项有生命力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也是各方多赢的有效经济手段,环保部门将不遗余力地积极探索并坚持下去。 ——国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 绿色保险制度建立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作用,逐步建立完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监督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透明的、相对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和认定标准。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 绿色保险所建立的环境风险管理机制,使绿色保险制度成为提升我国环境管理水平、减轻政府和企业负担、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手段。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游春 绿色保险的大力推行,必将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何方 绿色保险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进行发展,真正体现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起到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保长效机制的作用。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企划部副总经理尧金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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