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实用手册-2013年版

出版时间:2013-4  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实用手册》编选组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04出版)  作者: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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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第一编总 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1993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 (2005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 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2008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 (2009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 (2010年6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 若干意见 (2011年1月28日) 第二编民事审判 综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 意见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6年2月5日)  收 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 日) 继 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房屋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8月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年1月21日) 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6日)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2001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9年7月30日) …… 第三编商事审判 第四编刑事审判 第五编民事诉讼 第六编刑事诉讼 第七编调 解 第八编诉讼费用 第九编其 他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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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实用手册(2013年版)》因其精巧实用而成为人民法院出版社历年来的畅销书。本次修订,对内容作了重大调整,进行了大量的增删,力求全面系统,增强其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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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非常实用,很全面,太好了
  •   第一次寄过来无发票,跟卖家联系后马上寄来了,还是挺守信用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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