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件选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12出版)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  

内容概要

《司法文件选(2012年合订本)》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进行解读,解读的形式包括该法律文件的立法背景、立法部门的权威解读等相关重要资料。司法实务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不断寻找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以达到精确适用法律的目的。《司法文件选(2012年合订本)》通过对法律文本所做的专业化整理和精细化加工,出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提供强大的支持。

书籍目录

第1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7月26日)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2011年7月29)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11年7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2011年12月5日) 第2辑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2011年9月7日) 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2011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011年9月30日) 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2011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2011年9月30日) 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2011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2011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011年12月5日) 第3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011年10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11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2日)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2012年1月13日) 第4辑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1年10月29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3日)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2012年1月18日) 第5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 第6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续) (2012年3月14日) 第7辑 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1年4月16日) 拘留所条例 (2012年2月23日) 国务院 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2年3月30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12年3月30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2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2012年5月15日) …… 第8辑 第9辑 第10辑 第11辑 第12辑 司法文件选2012年第1~12辑分类编目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三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十八、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三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四十、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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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件选(2012年合订本)》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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