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王利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10出版) 作者:王利明 编 页数:236
内容概要
《判解研究(2012第2辑)(总第60辑)》收录了法官及学者的稿件共十四篇,从不同视角论述了当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所选文章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其中收录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重要问题》、《 上数人侵权规则之整理》等文对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尤其有重要的研讨和指导价值。
书籍目录
专论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司法解释之窗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重要问题——解读《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官论坛 民间借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侵权损害酌定赔偿之检讨 法学专论 醉驾交强险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上数人侵权规则之整理 判例评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立法与孕期保护的实践 电子保单适用中需解决的法律问题之我见——针对自助卡式电子保单案例的实证研究 论公共工程工期展延管理费之索赔——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八年度 建上字第九十八号判决”评释 一般人格权侵权案件中的利益衡量——厦航黑名单案的思索 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听证程序探讨——最高人民法院6号指导性案例评析 内幕交易主体的法规范研究——以“岳某内幕交易案”为例观察消息领受人 综述 第三届国际民法论坛暨第九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纪要 民法视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届东亚民法学术大会”综述 编辑后语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这两个案例都涉及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调换其工作岗位的情形,而后都是从“二线”调换到“一线”,从管理调换到生产。这样的调换是直接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背道而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要求用人单位“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要求“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这些规定的立法意图是明确无误的,即要求用人单位在此期间调整女职工岗位的前提是“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调整的方式是“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女职工在孕期既能胜任相应的工作,也能顺利地孕育胞儿。用人单位出于其他动机,对女职工在孕期的工作岗位作出反向调换,显然是与法相悖的。 如果我们对照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是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条件,就会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立法对于女职工孕期保护的制度和力度。记得几年前在一次讲座中,有人问到他们的老板在女职工怀孕时将其工作量增加一倍的问题时,我的回答简单明了:这位老板变态。 还有一种另类的调换:怀孕3个月时,杨老师喜滋滋地把这个消息告诉全班学生。毛毛(化名)就在这个班读书。毛毛妈一听说这消息,脸就黑了,忙给家长联盟会的铁杆盟友们打电话商量:“我们自己都是过来人,虽说杨老师平时挺负责的,但现在快进入毕业班,保胎、哺养等,这一年她肯定没精力好好管学生!”结果10名家长一联合,就给校长写信要求换班主任。一些家长进校前就摸过底,发现班主任老师已结婚没生育就提前要求换班!中学校长除了排课表,还排计划生育表。把全校已结婚未生孩子的老师全部“抓”出来排排队,并向她们发出提示,想要生孩子的提前申请。育才中学郝老师今年就动用了预怀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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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2012第2辑)(总第60辑)》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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