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张军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9出版) 作者:张军 编 页数:120
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地方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把加强军地检察协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形成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合力、密切军政军民关系、落实检察一体化要求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主题主线及国防和军队建设主题主线,以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总要求,以健全制度机制为保障,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协作工作的突出问题,努力增强协作工作的主动性、实效性。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军地检察协作工作第一次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张军主编的《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8总第86辑)》收录了《意见》相关问题的答记者问文章。
书籍目录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2年6月18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链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2009年8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 《关于加强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意见》(略)(2012年7月) 军地检察机关协作的基本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下发《关于加强军事 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2009年8月17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2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7月3日)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解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通知(2012年7月2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通知》(2012年7月17日) 重庆市版权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关于印发《2012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7月16日)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全国司法鉴定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2012年7月10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死刑适用的思路探析 【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评析】 赵俊、董海妨害公务案 [问题提示]妨害公务罪量刑时如何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本罪有哪些常见量刑情节? 朴光花妨害公务案 [问题提示]如何把握妨害公务罪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如何评价前科劣迹这一量刑情节?醉酒是否 可以成为影响量刑评价的情节?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如何把握立功的情形中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李某贪污案 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李祖华、张锦熙职务侵占、盗窃,邵玉昌盗窃案 【刑事诉讼法适用问答】 如何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实践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只能凭《购用证明》从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五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销售给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渠道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不得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 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逐一建立购买方档案。 购买方为非医疗机构的,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购买方《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购买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购用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原件; (五)销售记录及核查情况记录。 购买方为医疗机构的,档案应当包括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复印件和销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核查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和相关购买许可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并保存核查记录。 发货应当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药品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并确保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 在核查、发货、送货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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