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胡帅 页数:204
前言
《刑事诉讼中的严格证明》一书,是胡帅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增补修改而成的。在本书即将出版之际,作者要我为之作序,遂欣然命笔,对作者的概况和本书的写作过程作简要的介绍。 胡帅原籍浙江,自幼聪慧,高中毕业后,考入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在中文系读本科,奠定了较好的文字基础。不久,警官大学与公安大学合并,胡帅在2001年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了本校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硕士研究生。2004年取得硕士学位,当年参加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又取得了总分第一的优异成绩。但由于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录用,遂决定先参加工作。三年后,有了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2007年再度考博,又以优异成绩被录取。他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三年,后来攻读博士学位又是三年,都是由我做他的导师,这样,便有了师生在一起六年的缘分,使我对他有了更多的了解。该生聪颖好学,为人与求学都很正派,研究学问扎实沉稳。尤其是他的悟性较高,对于深奥的专业理论,一点就透,对学科前沿问题始终保持高度的兴趣和热情。由于他的文字功夫较好,写文章思路开阔,文理顺畅,又有开拓创新精神,具备很好的研究潜能。 ……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中的严格证明》的结构较为严谨,首尾相顾,做到了“逻辑自足”。第一章全面阐述了严格证明的理论内涵和外延;第二章详细介绍了严格证明的理论由来、历史发展、规则要求、程序保障等;第三章分析了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证据能力、自由心证主义等的关系;第四章结合实际案例对我国现行刑事证明制度进行全面解剖,指出存在的弊端和缺陷;第五章探讨进行合理的本土化改造,建立符合国情的严格证明法则。全书条理清晰、说理充分、论证深入,既有抽象的理论分析,又有鲜活的案例说明,符合标准的学术研究范式。由于作者的文字功夫较好,行文流畅,简明扼要,很少拖泥带水,读来清新自然。当然,《刑事诉讼中的严格证明》也不是没有值得商榷之处,个别观点还需通过实证资料进一步阐发和论证,以增强说服力。
作者简介
胡帅,1979年9月生,浙江庆元人。1997年至2001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获文学学士学位。2001年至2004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至2010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土学位。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官。先后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严格证明概述一、严格证明概念二、严格证明的双重限制(一)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二)合法调查程序的限制三、严格证明的两大原则(一)直接审理原则(二)审判公开原则第二章 严格证明的理论由来及发展一、严格证明理论在德国之生长二、严格证明理论在日本的继受与发展三、严格证明的理论争议及发展趋势第三章 严格证明中的若干概念解析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区别(二)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对象二、严格证明与证据能力三、严格证明与自由心证(一)法定证据评价主义(二)自由心证主义(三)自由心证主义的限制第四章 我国刑事证明的模式及缺陷一、我国新旧学说关于证明问题的理论分歧二、我国刑事证明模式及其特点三、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内在缺陷(一)证明方法失之规范(二)证据规则严重缺位(三)重要诉讼证明原则贯彻不力第五章 构建严格证明法则之途径一、构建以严格证明为主的证明体系(一)严格证明的适用范围(二)自由证明的适用范围(三)适当证明的适用范围(四)释明的适用范围二、健全严格证明之下的证据规则体系(一)关联性规则(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传闻规则(四)自白规则三、规范严格证明程序(一)严格证明的一般程序(二)严格证明的特别程序结语后记
章节摘录
1.直接审理原则的内涵 直接审理原则与严格证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按照德国法理论,严格证明之下,某项证据资料必须经过直接审理程序才能完整地取得证据能力,并最终成为裁判的基础,其内涵包括“形式直接性”(Formelle Unmittelbarkeit),即证据调查程序必须由法官亲自进行,以及“实质直接性”(Materielle Unmittelbarkeit),即禁止使用证据替代品,以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真实,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防御权。 首先,形式的直接性。根据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必须获得对待证事实的“直接印象” (Unmittelbarer Eindruck),为达成此目的,法官必须亲自感知案件的审理,尤其是证据调查程序,不能由他人代行,并且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在场,不得中断。如因疾病、死亡或其他意外情况无法亲历审理的,也不能由其他法官径行代替,只能更新审理程序(除非事先有后备或预备法官参加了前期整个庭审过程),这即所谓的“形式的真实性”。证据调查程序作为案件实体形成的重要阶段,是法官对证据方法进行衡量,形成心证的重要方式,也是一种具有高度心理作用的过程,因此,为使认知结果准确,必须确保法官与证据的直接接触。例如,在调查人的证据方法时,由于人的陈述不但要受个体记忆、感官、情绪等主观因素的影响,还要受气候、光线、地形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因此,法官调查该种证据时,除需判断陈述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明确外,还要对陈述人所表现出来的语气、态度、表情、肢体动作等详加参酌。 ……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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