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张卫平、 李浩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9出版) 作者:张卫平,李浩 著 页数: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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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最新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新民事诉讼法原理与适用》由最高人民法院部分资深法官和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部分专家学者共同撰写。《最新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新民事诉讼法原理与适用》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贯以立法论,辅以解释论、适用论,集新民事诉讼法条文意旨、新设规则、法学理论、实务见解之大成,注重介绍立法背景情况,注重力求准确框定条文要义,注重对制度要件的理论分析,注重对实务操作进行指导,适合广大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在学习、适用新民事诉讼法时使用。
作者简介
张卫平,山东省莱芜人。1979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1986年研究生毕业留校执教。1993年从讲师直接破格晋升为教授,同年赴日本留学,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学习,1996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剐会长。个人独著《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等8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上发表学术文章140余篇。 李 浩,江苏省吴江人。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安徽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工作,现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剐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强制执行法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1997年获安徽省先进工作者称号,2006年被评为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代表作:《民事征明责任研究》、《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书籍目录
第一章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一、民事争议 二、民事诉讼的含义 三、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四、民事诉讼的特色 五、民事诉讼的局限性与民事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 六、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七、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制度的对接 八、民事诉讼的目的 九、民事裁判的价值 十、民事诉讼的理念 十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三、辩论原则 四、处分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章公益诉讼程序 一、公益诉讼的含义及性质 二、公益诉讼的范围 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四、公益诉讼与诉讼请求的类型 五、公益诉讼与处分原则适用的限制 六、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 第九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一、证据概述 二、民事证据的种类 三、本证与反证 四、证据保全 五、证据保全的方法 六、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一、证明对象 二、证明责任 三、证明标准 四、证明的过程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一、期间与期日 二、送达 三、保全 四、先予执行 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六、诉讼费用 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 二、回避制度 三、公开审判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 第四章主管与管辖 一、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二、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三、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 五、裁定管辖 六、管辖权异议 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 二、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三、普通共同诉讼 四、共同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第七章诉讼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十二章诉 一、诉权 二、诉的概念 三、诉的种类 四、诉讼标的 五、诉的合并 六、诉的变更 七、诉的追加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含义 二、起诉和受理 三、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四、开庭审理 五、延期审理 六、审结期限 七、撤诉 八、缺席判决 九、反诉 十、诉讼上的抵销 十一、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概述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 四、小额案件的程序 第十五章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概述 二、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三、调解的范围、种类和程序 四、法院调解的效力 第十六章法院裁判 一、法院裁判概述 二、判决 三、裁定 四、决定 五、命令 第十七章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概述 二、上诉的提起和撤回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四、上诉案件的裁判 五、关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第十八章再审制度 一、再审制度与审判监督概述 二、再审的启动 三、再审事由 四、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 五、再审案件(本案)的审理 第十九章非讼程序 一、特别程序 二、督促程序 三、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四、涉外诉讼的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 五、司法协助 六、涉港澳台民事诉讼 第二十一章民事执行总论 一、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 二、执行机关与执行管辖 三、执行参与人 四、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五、执行的进行 六、执行救济 第二十二章民事执行分论 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二、金钱债权的执行 三、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从媒体舆论以及审判机关的反映来看,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似乎比较严重,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事情时有发生,因此,在应对社会诉求方面,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实际上,就民事诉讼体制、诉讼观念、社会观念、法律与伦理统合性、纠纷解决传统而言,我国相比西方国家,更容易接受诚实信用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规制,更容易将诚实信用原则条文化。从诉讼体制来看,我国的诉讼体制体现着更强的法院职权干预。在诉讼观念上更强调对实质正义、实质真实的追求,诉讼法律地位方面更强调当事人的义务性。在社会观念方面,国家本位、义务本位、国家主义、团体主义、社会责任、社会效果优越的观念更加突出,也更强调法律与伦理的亲和性,法律与伦理分离不像西方国家那么明显,对大陆法系国家所主张的协动主义具有自然的亲和力。所有国外支持诚实信用的根据在我国都是以强化的形态存在的。在国外,诚实信用原则被普遍作为一种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辩论主义(原则)、处分权主义(原则)的修正或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前提是前者的现实存在。而我国的情形有所不同,在制度语境上并不存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没有辩论主义(约束性辩论原则)和充分的处分权主义(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的明文化似乎是没有必要的,并非一个真命题。在想像中,对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通过法院强有力的职权干预,并借助我们普遍存在的诉讼观念、社会观念和特定的意识形态,应该可以很好的应对。但现实却非如此,诉讼权能或权利滥用的情形似乎相当普遍,社会尤其是法院也急切地需要诚实信用规制予以应对。这是一个以往以至现在我们都没有深入思考的问题。以往的思路依然还停留在,既然国外有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备受到追捧,我们也应该有。这种思路和思维都离开了我国的语境和国外的语境。理论界更多地是从理论的预设,如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约束性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完全确立之后的未来场景来考虑的,这种未来场景就是现在国外民事诉讼的场景。显然,我们的体制并没有发生转换,司法体制的改革与政治体制的改革同样远远滞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的发展。 从我国的语境观察,司法之所以不能很好地应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主要原因还在于司法权乏力,司法缺乏足够的权威。这就使得虽然诉讼体制上具有很强干预色彩,但却因为司法的非自主性,司法只能在政策支持以及政策框架内能动,致使法官难以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效地控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滥用。相反,当事人却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司法信访)挑战法官的裁量行为。在一个缺乏司法自主权威的现实中,法官也不可能有足够的权威。加之司法的行政化、法官责任追究制的存在,法官就只能依靠非常明确、细化的法律规定去实施裁判行为。这种状态也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带来了不确定性。一方面,从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诚实信用原则还没有转化或体现为具体的规定,即使像德国、奥地利等国所规定的真实义务也都没有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另一方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也很难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具体的禁止性规定。这就需要通过法官在具体个案中运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理或法理,形成一种个案司法解释,并成为一种具体指引,使人们能够透过这些个案理解诚实信用原则,预测类似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从大陆法系各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通过大量的各种判例予以实现的,这些判例对审判具有指引作用,即使没有英美法系判例那样强的硬约束,但会实际发生软约束作用。同时,借助这些判例,实务界又与学术界的分析、批判形成互动,逐渐形成一种司法共识和司法行为范式。比较而言,在我国,显然缺乏这样司法运作机制和理论界的互动机制。司法体制和司法权的社会地位使我国既不可能具有大陆法系国家这样的判例体制,更不可能具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尤其是在民事审判泛调解化的当下,裁判权重日益下降,裁判的解释和指引作用难以发挥。虽然我国初步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但基于同样的问题,案例指导试图借助司法行政化机制予以推行,但从现实来看依然是举步维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尽管可以细化规则,但仍然是确定规则,与立法同样面临难以具体化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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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原理与适用》是最新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之一,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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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加强改进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机遇。让我们以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为契机,振奋精神,扎实做好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新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买晓明 本丛书在撰写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三个“紧密结合”:第一,将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和立法背景资料紧密结合;第二,将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紧密结合;第三;将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和民事诉讼法理论紧密结合。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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