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简明民商事办案手册》编选组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9出版)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简明民商事办案手册》编选组 编 页数:824
内容概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断完善,我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日益增多,对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判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满足法官繁重的日常工作需要,契合法院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对《简明民商事办案手册》进行了修订,以便广大法官认真研读、熟练掌握最新的法律文件,正确适用法律规范。 此次修订工作主要是针对我国法律颁行的最新情况,对原有内容进行全面修订,查废补新,收录了2012年8月3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补充了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重要司法解释,删去了被废止的文件,并对有修改的条文作出注释,更加突出现行有效,方便读者查阅、检索。
书籍目录
民法编 一、综合 二、婚姻家庭 (一)婚姻 (二)收养、继承 三、物权 四、债权 五、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 (一)综合 (二)专利权 (三)商标权 (四)著作权 (五)植物新品种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网络域名 (八)技术合同 (九)不正当竞争 (十)反垄断 六、劳动争议 七、侵权责任 八、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商法编 一、公司、企业、合伙 二、金融 (一)证券、期货 (二)票据 (三)保险 三、海事海商 诉讼编 一、综合 二、立案 三、管辖 四、回避 五、简易程序及第一、第二审程序 六、审判监督程序 七、海事诉讼 调解编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5.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7.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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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民商事办案手册(第5版)》为《审判业务工作指导与参考丛书》之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断完善,我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日益增多,对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判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满足法官繁重的日常工作需要,契合法院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对《简明民商事办案手册(第5版)》进行了修订,以便广大法官认真研读、熟练掌握最新的法律文件,正确适用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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