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周溯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7出版) 作者:周溯 编 页数:611
内容概要
法院文化作为一种主流文化和先进文化,是法院干警的共同精神家园,是推动法院工作发展进步的力量源泉。它所呈现出的昂扬向上的主旋律,能够启迪智慧、陶冶情操、鼓舞斗志,激励广大干警不断增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顽强拼搏,无私奉献,切实履行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神圣使命。周溯编著的《探讨司法规律弘扬法院文化--安徽法院系统优秀论文集》包括安徽法院系统优秀的论文作品,包括《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论我国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等等优秀论文。
书籍目录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效提升司法公信 涉诉信访终结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维护司法权威视野下的罚金刑易科本土化——兼论对《刑法》第313条的理解 老年人犯罪适度从宽处罚问题研究——以刑法谦抑原则为指导 让沉默不再是金——试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正 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为赔偿制度的现实思考 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及其反思 也论司法人格——司法职权配置的主旨 刑事裁判中法官定罪思维模式之历程——从心理学视角探析法官定罪过程 宽严相济之酌定量刑情节适用——以死刑案件为例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司法改革困境之突围——法院与医院同质性比较的启示 关于受贿罪中利益要件的思考 完善我国法官教育培训保障机制的构想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问题 农村土地现状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寻困境中的出路: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下行民交叉所涉的民事权利救济途径之探究 调解与能动司法:理念之间的关联——立足于司法实务的感性与理性分析 确认、撤销抑或其他——行政程序违法之判决类别选择 证明与超越:从概念法学到能动司法的实践解读——基于一起合同案件审理的思考 论民事诉讼一并审理行政争议——从实质关联展开 论我国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 在信任松动与信仰形成之间:行政机关败诉程序考量及其1——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博弈的分析 行政司法审查的逻辑悖论及反思 论审判功能的扩张——在能动司法语境下 法治视野下新闻自由和审判独立的冲突与平衡——兼论媒体与司法和谐关系的构建 法官审判权不能承受信访之重——以信访案件为视角谈基层法官审判权之保障 能动司法的进路与出口——以法官的视角 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从对人审判到对物执行的程序连接——执行中财产权属审查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协调 浅析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情况分析及对策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探析 能动司法视角下的法官释明权 论法官公正品格的养成——以法院文化建设为视角 司法的精神磁石:法官的良知 再议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以民意与判决的关系为视角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司法困境与解决路径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研究 论民事制裁在民事审判权中的定位——以法律制度的和谐为视角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及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试论我国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制度的完善 从奴役之路到宽容之道——动物权利的理性认知与司法保护 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实务问题探析 在法的确定性与法的正当运用间“往返顾盼”——民事审判方法解构与定位 软法与ADR的契合——基于社会矛盾化解的思考 产权之“小”何以做“大”——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为切入点 瑕疵婚姻纠纷博弈的制度消解——以精神病人离婚现象为基点展开 第三方司法评价机制的引入:契合审判、民意、认同 一个法官的视界:医疗损害责任的定在——基于因果关系的分析 关于做好当代中国司法国情背景下人民法院工作的若干思考 看上去很美——证据失权之理性思辨与制度重构 链接经验和理论:寻找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模式——当前语境下中国基层法院两类司法现象的解读 论网络链接侵权及应对 寻找司法号隋感的最佳契合——以法官的正性情感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影响为视角 论情理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 心理学知识与诉讼中纠纷解决初探 论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与女性权益保护 官箴文化对法官职业伦理内化的启发 博客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新保密法解密制度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利益考量 浅谈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定罪是一项复杂的司法决策。定罪判断的关键就是将可选方案与总的证据表征进行匹配比较以发现最佳的配对,其核心是判断重要程度。法官对案件裁决是否正确的信心大部分是由这一匹配的吻合效果决定的,因为裁决结果的种类是不确定的,案件叙事的类别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收集的证据是否已经达到相应的定罪证据标准,都还需要判断。 (一)规范进行必要的推理以拉近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距离 随着对司法过程的认识和深入,人们发现实际的法律适用过程远非依靠逻辑推理就能解决,当还要恪守法律适用就是法律推理这一立场时,就不得不扩大法律推理这一概念的外延,于是提出法律推理不仅包括逻辑推理,还包括实质推理,甚至还包括法律解释,仿佛法律推理学说可以涵盖所有的司法理论。虽然,逻辑推理无法解决事实与规范是否符合的判断问题,但是对规范进行一定的推论至少可以拉近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距离,先进行规范推理,再进行符合性判断,但逻辑推理不能完全保证裁决的客观性。刑法的适用应当遵循符合制定法的原则。在成文法国家,法律推理最关键的部分都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法律推理演绎出的只是法律的意义,逻辑本身并不能给我们提供答案,有的学者认为,“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和律师都不是简单、死板固守一种推理方法,而是根据案件和审判发展的需要,不断地变换使用多种多样的推理方法,即使在不同的法系中,各种推理方法也常常是相互结合使用的。”②实践中,法律推理需要借助于普通的逻辑规则,对法律命题进行以三段论为基础的形式推理。 (二)用符合性判断思维方式将证据表征与规范匹配 法官在将可选的方案与总的证据表征中尽心匹配比较,或者在判断案件众多事实中哪些可以证明把该案归于某一特定的法律类别,以发现最佳的配对。通常会采用顺向分析判断和逆向分析判断,经过案例与案例的对照考察、确定案件事实与规范的关系。 1.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顺向思维 在定罪的顺向分析判断中,大陆法系把行为化解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并逐一进行判断。英美法系先对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进行判断,再考察是否具有抗辩事由,最后决定是否定罪。我国的犯罪构成判断具有“耦合式”的逻辑结构,虽然构成内部还包含四个要件,但构成犯罪的判断仍是一步到位的。所以,在我国刑法适用中,符合性的判断就是判断一个具体的案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2.裁判的终极意义及效力选择——逆向思维 在定罪的逆向分析判断中,司法人员往往有一种简单朴素的衡量标准——是否有必要“关他几天”(对犯罪人科以一定的刑罚);如果考虑判刑能在总体上求得好的社会效果,则定罪,反之则不然。正是这种逆向分析思路、恰恰与立法者以刑定罪的思路是一致的。正如有学者指出:“这种简单朴素的思维方式其实非预见性地包含着符合现代刑法之应用精神的深刻理由。司法人员在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其自觉意识的层面考虑的是对已然行为之处理——是对行为进行定性定量(定罪量刑)的裁决;尤其在定性上似乎不应当关心行为以外的其他因素——行为的性质蕴涵于行为自身之中,对其他因素的关心将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而逆向分析判断却在定罪过程中引入了行为以外人的因素——以对现实的人的品格及事前事后表现的评价,甚至并非局限于行为当时的主体来作为权衡是否定罪的砝码。”法官这种从结果到手段的思维方式显然更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而且,当行为本身是否需要定罪难以定夺之时,行为人长期形成的稳定性格所预示的善恶倾向还能提供给我们基本的处理视角。刑事裁判中不管是确定罪名还是裁量刑罚,表象或形式上都只是针对行为的,但其终极的意义及效力却是要达于人的,甚至要达于人的内心——实现对恶的意志的压抑。所以,法官从是否需要给予惩罚的角度考虑有助于确定是否需要定罪及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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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司法规律 弘扬法院文化:安徽法院系统优秀论文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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