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83辑-2012.5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张军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6出版)  作者:张军 编  页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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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5·总第83辑)》以“解读”为重点,通过对最新出台的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重要地方性法规进行同步动态解读,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最新法律规范,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面的法律信息平台。

书籍目录

【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介绍 一、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二、完善证据制度 三、完善辩护制度 四、完善强制措施 五、完善侦查措施 六、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 七、完善第一审程序 八、完善第二审程序 九、关于延长办案期限问题 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十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十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十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十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上述规定明确了对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证明一般可能有两种结果:能够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对于能够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据应当被采信。对于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可能存在两种情形:(1)能够确认存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2)不能排除存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换句话说,就是现有证据对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存有疑问或者不能排除可能的。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不论哪一种情形,所收集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案件中非法收集的一种证据被排除,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与该犯罪行为就无关了,犯罪事实就不能认定了。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绝大部分排除的都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口供虽然被排除,但是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或者视听资料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仍然可以定罪处罚。因此,从这一点上讲,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规定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立法精神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 (三)明确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它是决定具体案件事实是否能够认定的准则,指引诉讼各方实施正确的诉讼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提起公诉。在法院审判阶段,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刑事诉讼法对三个诉讼阶段规定的证明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公检法三机关普遍反映,这一标准不够具体,难以掌握,实践中经常出现认识上的分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给检察院后,检察机关还认为还没有达到标准,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为没有达到标准,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难以成立。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常为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发生争议,建议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条件作明确规定,以便于实践中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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