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众合教育 页数:1298
内容概要
《众合教育:2012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新刑诉版·2012年版·第3版·众合教学版)(套装共3册)》2012年版修订了考点解析,增补了真题索引和2011至2012年间新颁布的重要法律如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重要行政法规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重要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是2012年考生首选的司考法条复习工具书。“中国创造”。企业转型升级离不开科技创新,也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开始了新一轮科技创新竞争,世界经济进入创新密集和产业结构深度调整的新阶段。各国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方面的创新投入在历史上是空前绝后的,围绕这些新领域展开的知识产权竞争也是空前绝后的。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也不可避免地加入到这场竞争,中国企业任重道远。
书籍目录
《2012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上)》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一章 总纲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11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17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8~31条)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法律..:第三章 行政法规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第六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3月14日)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 选区划分第七章 选民登记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 选举程序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七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2012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中)》《2012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下)》
章节摘录
三、送达文书司法互助 第七条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和行政诉讼司法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五)通过协议确定的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方式,请求台湾地区送达。 (六)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七)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人民法院需要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刑事司法文书,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的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方式,请求台湾地区送达。 第八条人民法院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应当采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送达方式,并应当尽可能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但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第九条人民法院协助台湾地区送达司法文书,应当充分负责,及时努力送达。 第十条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需要台湾地区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的,应当填写《(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送达文书请求书》附录部分,连同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一式二份,及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需要台湾地区协助送达的司法文书中有指定开庭日期等类似期限的,一般应当为协助送达程序预留不少于六个月的时间。 第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送达文书请求书》附录部分和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请求台湾地区协助送达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填写《(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送达文书请求书》正文部分,连同附录部分和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立即寄送台湾地区联络人;经审查认为欠缺相关材料、内容或者认为不需要请求台湾地区协助送达的,应当立即告知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补充相关材料、内容或者在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 第十二条台湾地区成功送达并将送达证明材料寄送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或者未能成功送达并将相关材料送还,同时出具理由说明给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转送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欠缺相关材料或者内容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立即与台湾地区联络人联络并请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内容。 自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向台湾地区寄送有关司法文书之日起满四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按照协议确定的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台湾地区请求人民法院协助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司法文书并通过其联络人将请求书和相关司法文书寄送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协助送达的,应当立即转送有关下级人民法院送达或者由本院送达;经审查认为欠缺相关材料、内容或者认为不宜协助送达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立即向台湾地区联络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内容或者将材料送还。 具体办理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协助台湾地区送达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司法文书”案由立案,指定专人办理,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协助送达,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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