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诉讼法卷-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及配套练习-第11版 -2012年版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汪海燕、向高甲、杨洋、 陈龙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5出版)  

内容概要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及配套练习(新刑诉版),ISBN:9787510904370,作者:

书籍目录

重点法条解读 第一部分刑事法与司法制度 刑事诉讼法/2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94 律师法/97 公证法/l02 第二部分民事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l04 仲裁法/l58 配套练习 第一部分刑事法与司法制度 刑事诉讼法/l66 第二部分民事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203 仲裁法/218 附录 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20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条文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3.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4.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重点法条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94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95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 第96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97条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98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第99条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101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第102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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