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新增新改条文精解与立法理由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刘文峰  页数:450  

内容概要

  《新刑事诉讼法新增新改条文精解与立法理由》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的相关人员撰写,内容包含权威版本的修改决定,对新增新改条文的点睛解读及立法理由陈述。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修改决定及法律文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二部分 新增新改条文精解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十四条【保障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回避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时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第三十七条【辩护人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第四十条【辩护人及时告知有关证据】第四十二条【不得实施伪造证据等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者控告】第四十八条【证据的概念、种类和要求】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法收集证据】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和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材料的使用】第五十三条【案件处理的证据要求】第五十四条【证据排除的标准】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调查处理】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第五十七条【法庭调查中证明责任】第五十八条【证据排除的程序】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须经法庭质证】第六十二条【对证人的保护】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的保障措施】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交纳】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第七十二条【监视屉住的适甩】……第三部分 立法理由

章节摘录

  (二)申诉引起的重新审判的事由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这次修改时对申诉引起的重新审判的事由作了完善性的规定,即申诉引起的重新审判的事由有以下五点,且这五点只要存在一种情况,即可引起重新审判。  1.新的证据。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所引起。这项是原来的规定,但有所修改,即增加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增加这一项实际上是增加了一个条件。目的是确保判决的严肃性,防止浪费审判资源。也就是说,即使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但其并没有影响到定罪量刑时,则有可能不会引起重新审判情况的发生。  2.证据不合法定要求。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此项强调的是证据存在问题即“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上述出现一种情况即应引起重新审判。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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