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1出版) 作者:众合教育 编 页数:1283
内容概要
《国家司法考试新航程系列No.2:2012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第3版)(套装上中下册)》对于重要法律条文,有立法宗旨、重要词汇提示等,目的是让大家真正掌握学习法条的方法。部分法条所附案例[小李飞刀]则从实例的视角,独到地再现了该法条的命题精髓和考点所在,使一切重要命题角度尽在掌握之中。 《国家司法考试新航程系列No.2:2012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第3版)(套装上中下册)》共收录法律法规200余件,包括将2012年前后颁布的最新法律文件均收入其中,如《行政强制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以司考复习必要性的视角,本书收录的法律文件已经是全面的了。至于说有的同类书收录的法律法规文件多达290多件,我们认为是完全不必要的。这是因为,本书毕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全,而是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收录的原则并非越多越好,而以必要性为前提,将与司法考试没有任何关联的法律条文列进来,对于书本身而言徒增其厚,对于读者而言徒增其烦,实在不足取也。
书籍目录
《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上册》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11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17条)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8~31条)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 律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3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十三条 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五章 经 济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五章 经 济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 国际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章 入 境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五章 处 罚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入 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四章 旅 行 第五章 出 境 第六章 管理机关 第七章 处 罚 第八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四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12月28日) 国际私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9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章 裁 决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1款)《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第1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9—10条)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民法通则》(第147条、第148条)《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89—190条) 第四章 继 承 《民法通则》(第149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91条)《继承法》(第32条) 第五章 物 权 《民法通则》(第144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86条)《海商法》(第270—272条)《民用航空法》(第185~187条) 第六章 债 权 《合同法》(第126条)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7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7月17日)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2008年11月19日)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1970年3月18日) 第一章 请求书 第二章 外交官员、领事代表和特派员取证 第三章 一般条款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11月15日) 第一章 司法文书 第二章 司法外文书 第三章 一般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992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6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8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0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2月16日) …… 国际经济法 经济法 法律职业道德 …… 《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中册》 《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下册》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第四十一条(地方体育事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二条(对外进行经济文化、教育等交流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四十三条(人口管理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地计划生育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第四十五条(环境管理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六条(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诉讼语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八条(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平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十九条(自治机关中干部的语言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自治地方内各民族互助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照顾本地方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五十一条(处理民族问题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公民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对各民族干部群众的教育责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发布命令、决议机关应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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