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奚晓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2出版) 作者:奚晓明
内容概要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商事卷》系采用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司法解释标准文本。奚晓明编辑本书时除更正了一些讹误之处外,还在“解读”部分对一些年代较久远的司法解释存在的“公报版”和“文件版”问题做了校勘性的说明。
书籍目录
第一编商事 (一)公司、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2006年4月28日) (解读) 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2008年5月12日) (解读) 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链接) 规范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答记者问”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2011年1月27日) (解读) 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号1998年1月6日) (解读) 解读《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法释(1997) 10号1997年12月31日) (解读) 解读《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6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 13号1998年6月26日) (解读) 解读《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2002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 12号2007年6月11日) (解读) 解读《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链接) 正确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2001年3月20日) (解读) 解读《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2003年1月3日) (解读) 解读《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就《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03)鲁法民二字第17号请示的答复(2003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2003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2010年8月5日) (解读) 解读《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链接) 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 (二)企业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 22号2011年9月9日) (解读) 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链接) 依法受理审理案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应有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司法职能作用的通知(2011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2007年4月12日) (解读) 解读《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答记者问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2007年4月12日) (解读) 解读《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0号2007年4月25日) (解读) 解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7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2008年8月7日) (解读) 解读《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20号2010年12月29日) (解读) 解读《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8月13日) (解读) 解读《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22日) (解读) 解读《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7)2号1997年7月31日) (解读) 解读《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 12号2002年4月18日) (解读) 解读《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 23号2002年7月30日) (解读) 解读《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2003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2003年4月16日) (解读) 解读《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 附:相关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2009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6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3日) …… (三)商事合同 (四)不良资产转让 (五)保证担保 (六)保险 (七)证券、期货 (八)票据 (九)信用证 第二编海事海商 (一)海事海商 (二)海事诉讼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因此,当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当然有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以此情况下债权人无申请权为由,不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二)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是否影响案件受理问题 对于申请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予以受理时,应当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实质要件的审查包括破产能力要件(破产主体资格)和原因要件(破产界限)的审查。程序要件的审查包括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等的审查。也就是说,只有经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不符合上述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于上述原因要件和程序要件,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审查。 关于实质要件的审查。其一,破产能力要件。《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原则上仅赋予企业法人破产资格,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如合伙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民办学校等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二,破产原因要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不同的申请权人申请破产的,其所要求具备的破产原因要件是不同的。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现象明显、易于判断的案件,要审查其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现象不易判断,难以根据形式证据如资产负债表迅速查明的案件,要审查其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要审查的破产原因仅仅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未要求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进行审查。 关于程序要件的审查。其一,申请人资格要件。对于申请人资格问题,在前述第一个问题中已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此不再赘述。但是,对债权人申请人资格而言,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对债权人的资格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如债权人申请人数以及债权人代表的债权额是否限制;未到期债权人、外国债权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税收债权以及其他公法上的债权(如罚款、罚金等债权)之债权人、存在争议债权之债权人、职工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之债权人,以及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请求的权利人有无破产申请权等等问题,均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其二,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要件。这个要件的确定应该说是与前述实质要件紧密结合的,即通过申请权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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