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钱锋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1出版) 作者:钱锋 页数: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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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丛书14: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研究(第3辑)》中的审判动态展现了专委会、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最新研讨活动及成果;审判研究展现了知识产权法官和专家学者对知识产权审判理论和实务问题的研究成果;案例研究展现了对新类型和复杂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研究成果;调研与指导反映了各地法院对知识产权专题问题的调研成果和规范、指导特定类型案件的探索。该书既沿袭了第一辑的基本体例,又推陈出新,汇集了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的新成果,理论成果对审判实践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进一步加强。
书籍目录
审判动态 (一)综合动态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二零一一年上半年大事记 (二)研讨活动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座谈会在湖北武汉召开 营造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工作综述 (三)地方法院动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荣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保护奖”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开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组建“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荣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届“中国商标保护金奖”审判研究 (一)理论探讨 案例指导:在不确定性中寻求确定的裁判规则 ——以创新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案例为样本 浅谈著作权专业维权与司法保护 网络环境中帮助侵权之认定 ——以“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为标准 搜索引擎的去公共利益化及其规制 ——以搜索引擎对知识产权信息的控制和替代为视角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与冲突之解决进路 ——以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视角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整体比较”标准的反思与修正 关于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止审理规则的思考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与启示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字号保护在我国的演进:法律要件与司法标准 中美商标反向混淆制度比较研究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完善之建议 企业商标维权与品牌竞争 ——成本分析及多元化司法保护机制构建 论《反垄断法》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困境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实务研究 再议知识产权侵权物的司法处置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新探讨 ——兼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辨析及其延伸 有群众参与的选秀类综艺节目的著作权判定及司法对策 ——以《著作权法》司法适用为考察基点 论对在先使用的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兼论商标在先使用权一 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以《商标法》第31条的司法实践展开 商标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扩张与限制 ——以竞价排名服务中运营商的责任为例 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在先权利”条款的适用 ——以在先权利人司法维权为视角 知名商品的认定 ——兼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理解 浅析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司法应对 (三)专题研究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加大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 以制度创新破解知识产权赔偿难问题 ——司法保护视野下的解决途径 试论如何加大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 ——以“事实推定”的完善规制为视角 从现实向理想的迈进: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的可行性建构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探析 ——兼论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的完善 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内的裁判职能发掘路径 ——以改进裁判;5-式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探索 拒绝还是引入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原则纳入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若干思考 对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实用性和正当性 突破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之瓶颈 ——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为切入点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侵犯专利权纠纷诉讼代理费赔偿的实证与理论问题研究 ——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1年间671件案件为样本的分析 加大惩罚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的实证主义分析 ——以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为视角 权利实现的优化:从救济到预防 ——兼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适用 商业秘密侵权与惩罚性赔偿适用相关问题探究案例研究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保护 李成诉中国艺术研究院等“京剧脸谱’’侵权案 禾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汇编作品构成侵权 商标法中“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的条件 许可他人使用职务行为注册的计算机域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一件垄断纠纷案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的审理思路 一则知识产权管辖权异议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条件下能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评王寅新诉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 调研与指导 (一) 调研报告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审查与采信的调研 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湖北省司法与行政“双轨制”保护知识产权状况的调研报告 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及诉讼模式的选择 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报告 中关村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报告(2010)(摘要) 关于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统计报告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新趋势的调研报告 (二)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 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 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试行)
章节摘录
在此有必要解释一下知名度与识别性的关系。我们知道,商标获得注册保护的一个条件就是需具有显著性,即识别性,能起到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同理,作为广义上商业标识的企业字号,欲受到保护也需要能在经营主体之间作出区分。选择不同的汉字固然使字号有其“特有性”,但仅此尚不足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字号“知名”的规定表明,仅是特有的字号,其识别性还未达到法律设定的要件。显然,对字号的保护设置了比注册商标更高的标准,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法》保护不足情形下提供补充保护的立法原义是相符的。事实上,识别性的强弱与知名度的高低密切相关。企业如不知名,即难以利用其竞争优势,即使被仿冒了,也不影响竞争秩序,不具有通过竞争法加以调整的必要性;反之,知名的字号往往代表着较高的商誉,能使消费者在字号与经营主体之间建立联系,故意味着显著的识别性。 另外,关于企业名称权的性质,虽然《民法通则》将其界定为“法人人身权”,但目前主流观点均认为,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的营业标识,是一类重要的知识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即将涉及企业名称(商号)权的纠纷纳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类别。作为一类知识产权,企业字号价值的高低,无疑也取决于其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权威的公报案例表明态度。在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诉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①中,法院认为:“企业的知名度决定着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知名度高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比较,市场占有率高。因此知名度高的企业的名称,不仅仅是《民法通则》赋予企业法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它还隐含着企业的财产权利。”在山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②中,最高人民法院更是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可见,司法实践对于“知名”作为企业字号保护的要件,已形成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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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锋编著的《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研究(第3辑)》是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丛书之一,本书中的审判动态展现了专委会、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最新研讨活动及成果;审判研究展现了知识产权法官和专家学者对知识产权审判理论和实务问题的研究成果;案例研究展现了对新类型和复杂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研究成果;调研与指导反映了各地法院对知识产权专题问题的调研成果和规范、指导特定类型案件的探索。该书既沿袭了第一辑的基本体例,又推陈出新,汇集了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的新成果,理论成果对审判实践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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