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文件汇编

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张印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编  页数:514  

内容概要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文件汇编》汇集了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115个,涵盖了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和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相关的不同领域的内容;同时,还根据涉及的内容、效力范围和调整的对象的不同,对编入的文件进行了分类、分层次的整理和编排,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实用性。既可作为人民法院开展司法辅助工作及社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实施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破产管理等活动的依据或参考,也可作为相关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参考教材。

书籍目录

一、总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节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节录)(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录)(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2月9日)附: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年8月23日)附1: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附2: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2006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2009年12月24日)附件1: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附件2: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2010年9月30日)附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类别和鉴定事项目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8月7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4月12日)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4月8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2009年4月16日)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二、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评估四、拍卖五、会计审计六、破产案件管理人七、其他八、收费

章节摘录

  第二条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 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七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代码,每证一号,不得重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第八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由九位数字构成,按以下规则排序: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市(地)代码;第五、六位为颁证年度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号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采用国家标准代码。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则与《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则相同,第七、八、九位为持证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顺序号码,第十、十一、十二位为持证人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号码。  第十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监制。证书填写应当使用国家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字迹清晰、工整、规范。如有更正,应当在更正处加盖登记机关红印。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颁证机关”栏应当加盖登记机关红印。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证机关”栏应当加盖登记机关红印,司法鉴定人照片右下角骑缝处应当加盖登记机关钢印。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证书“有效期限”栏应当注明五年有效期限的起止时间。  证书填写的颁证日期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经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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