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2013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读五卷本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李建伟  页数: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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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99例(2011年版)》作者根据目前国家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部分的经典题型一一简答、分析和论述,精心筛选、设计和编纂了99道练习题,题目设置灵活、严谨,设问角度科学、全面,内容涵盖法理学、刑法、民法、公司企业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具有高度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全面覆盖了司法考试主观题部分可能考查的知识点,《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99例(2011年版)》特别从提升考生的应试答题技能出发,通过【参考答案】-【解题思路】-【法理详析】三个层次逐级阐述,帮助考生从答题技巧-逻辑分析一知识理论的层面全方位提升解答主观题的应试能力和得分能力,是考生突击攻克卷四主观题的极具实效的得力工具。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刑法1.定罪2.犯罪构成、自首与立功3.枪支弹药犯罪、刑法上的片面共犯4.共同犯罪5.强迫交易罪、抢劫罪、盗窃罪、自首、立功、数罪并罚、逮捕、撤诉、申诉6.一罪与数罪、数罪并罚7.共同犯罪的认定、自首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盗窃罪、信用卡犯罪、脱逃罪8.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出借枪支罪9.转化的抢劫罪、共同犯罪、量刑10.拐卖妇女犯罪11.缓刑制度、强奸罪、故意杀人罪12.金融犯罪、牵连犯、法条竞合13.正当防卫、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想象竞合犯、意外事件14.共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5.贪污罪、盗窃罪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法1.改变罪名、上诉权主体、全面审查原则、死刑复核程序2.初查、重新起诉、撤回上诉、再审3.辩护4.辩护人的范围、权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限介入、指定辩护、辩护权5.回避、上诉不加刑、上诉6.公开审理、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7.刑事审判程序8.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9.讯问、对不起诉的救济10.逮捕的执行、回避的决定程序、回避的效力11.混合辨认规则、证据收集、辩护人的委托、追加起诉、公诉词、证据的认定、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12.附带民事诉讼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立案、调解、反诉、增加诉讼请求13.全面审查原则、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1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和裁判种类第三部分 民法1.债权与保证、担保物权2.共有、抵押与合伙3.物权之不动产抵押权制度4.物权之动产质押制度5.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营业质权、夫妻共同债务6.物权之共有制度与无权处分合同7.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违约责任8.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9.合同订立、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10.合同成立、不安抗辩权、违约责任11.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定金与违约金12.合同相对性、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13.违约责任、履行辅助人14.合同解除、合同诉讼管辖、违约责任15.人身损害责任、抵押权、保证责任、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16.物权之留置权与仓储合同17.行纪合同、买卖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18.定金担保、风险负担、第三人选择权19.买卖合同、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20.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留置权21.选择之债、免责事由、合同违约责任22.租赁合同中不定期租赁的情形、承租人责任的承担、合法占有人的权利第四部分 公司法1.公司设立与股东关系2.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和登记程序3.公司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协议、董事会职权4.股权、公司治理、董事责任5.出资、股东权利第五部分 民事程序法1.管辖权异议、一事不再理、执行2.延期审理、二审的处理、著作权的限制3.代位权诉讼4.举证责任分配、先予执行、再审等5.审判程序、诉讼当事人6.诉前财产保全7.管辖、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自认、抗诉、律师职业道德8.证明责任、二审裁判9.当事人、反诉10.管辖、二审程序、再审程序11.执行和解12.仲裁范围、法院管辖、证明力、调解协议的效力13.仲裁与诉讼的关系14.仲裁协议、风险负担15.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与撤销16.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撤销、重新仲裁的处理第六部分 行政法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当事人3.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及程序4.刑事赔偿范围、管辖、刑事赔偿义务机关5.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审裁判、二审审理方式6.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7.行政诉讼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期限、规定的合法性审查8.行政诉讼当事人、管辖与裁判依据9.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中提出行政赔偿的处理、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10.海关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11.涉外行政诉讼12.行政诉讼被告、诉讼代表人、审理对象、撤诉、判决种类、上诉第七部分 论述题论述题1论述题2论述题3论述题4论述题5论述题6论述题7论述题8论述题9

章节摘录

  (1)考点为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依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题中甲在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被发现而愤起杀害丙的行为,属于因盗窃而抗拒抓捕,构成抢劫罪。依据《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应适用法定刑升格。  (2)考点为共同犯罪成立的认定、教唆犯的认定。依据前引《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在案情表述中,乙提议“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但甲给予了否定;并且甲的杀人与抢劫行为是在此后的“某晚”,故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乙不成立与甲的共犯。另外,甲将偷来的储蓄卡及身份证给乙,并不构成盗窃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又到丙家,打开保险柜窃取丙钱财的行为,属于前述抢劫行为的后续,是其一部分,故不能单独构成盗窃罪。  (3)考点为自首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自动投案的时间要求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等投案。而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又归案的,即使其如实供述也不成立自首。  第二,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1)考点为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教唆犯的认定、帮助犯的成立。乙之前提议甲未接受,二人无共同犯罪故意,且甲的抢劫行为是之后的“某晚”进行的,二人无共同犯罪行为;另外,甲的抢劫属于临时起意,突发性的,是其单独犯罪,也不能认为乙构成教唆犯,不能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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