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2-01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董振国 页数:467
内容概要
《强制执行流程导论:兼论走出“案件累积、清理-再累积-再清理”怪圈》作者为解决执行难、为解决执行积案所提出的执行工作的新理论、新思路、新方法与传统的执行理论方法相比较,使人耳目一新。这种创新精神难能可贵,对执行实践也极富启示意义,作者将书名之为“强制执行流程导论”也名符其实。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研究强制执行理论不仅需要深厚理论的积淀,亦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更需要接受执行实践的检验和批判。《走出“案件累积、清理、再累积、再清理”怪圈》作者在从事繁重执行实务工作之余,潜心研究我国民商事强制执行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发展前景,提出的一系列新观点、新理论、新方法,如将被执行人财产分为有足额财产、有部分财产及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三种状态”以及“执行不能”的概念,如“穷尽执行调查、执行措施的标准,以及穷尽执行措施后的裁定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建议,已经被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法发(2009)15号文件所吸收或采用,这些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思路和方法,已经并将进一步对推动我国执行工作体制及机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执行法律制度建设,提高法院执行能力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作者这种刻苦钻研的治学精神及奋发向上的工作态度,我由衷地表示赞赏。 当然,《走出"案件累积、清理、再累积、再清理"怪圈》也难免存在一些纰漏、不足甚或错误之处,许多问题的探讨还只是初步的,有些观点也还值得进一步商榷,特别是作者有关执行立法的若干建议,还有待于执行实践的检验。但是,这些不足和缺欠,与整部作品的积极价值相比,与作品折射出来的作者的勤勉敬业及令人敬佩的责任感相比,都显得无关宏旨,并且都可以得到读者的理解与宽宥。
作者简介
董振国,陕西富平县人,1968年3月入伍,1984年3月转业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年6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7月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在陕两高院历任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副庭长、告诉申诉庭庭长、审判监督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委员会陕两分会副主任委员等职,三级高级法官,2009年5月改任巡视员(正厅级)。发表著作有和他人合著《中国民事审判学》一书(任副主编),先后在期刊上发表《论执行不能及其风险后果承担》、《试论一个执行依据多次立案》、《完善民商事执行案件退出程序研究》、《健全我国民商事执行案件进入退出程序研究》等论文。
书籍目录
一、执行理念编论执行不能及其风险后果承担*试论执行不能民事主体应当知晓和防范执行不能的市场风险加大清理执行积案力度努力实现收结案的良性循环调查研究建章立制理顺关系努力开创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新局面关于建立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分权运行机制试论中止执行案件的法律性质及其流程走向关于民事强制执行中克服不当执行行为防止矛盾激化关于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实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思考关于涉金融执行积案的清理问题(节录)关于全省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为国有企业改制创造良好司法环境的几点意见加强执行案件管理是“三统一”体制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关于指导全省法院穷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措施关于省内执行工作的两个“三统一”与各级法院的责任改进评价工作标准实现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关于开展“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活动及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答记者问试论一个执行依据的多次立案扎实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努力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目标完善民商事执行案件退出程序研究关于健全我国民商事执行案件进入退出程序研究给俞灵雨局长的一封信健全我国民商事执行案件进入退出程序的几个问题关于如何从整体上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问题的调研报告附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工作监督审查机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退出执行程序与建立监督审查机制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监督审查机制 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新期盼附录:关于陕西加强建立执行工作监督审查机制再论一个执行依据的分次立案三论一个执行依据的分次立案认真贯彻《清积结案标准》 搞好已报结案件质量核查附录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中止案件退出程序操作办法(试行)》备案的报告附录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中止案件退出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附录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商事执行案件中穷尽执行措施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附录四:关于确无财产的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问题附录五: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二、执行实务编主要参阅文章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其四,社会征信制度不健全。所谓社会征信制度也称为社会资信调查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对有关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分散在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新闻媒体、银行、商家等机构中的信用资料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建档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为授信方提供受信者的信用、信誉咨询服务。在信用制度健全的国家里,每一个公司、每一个人的信用资料都是依法公开的,都有可能被收集利用。同时,法律也允许征信机构依法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和用作有偿服务。市场交易中授信者一般要根据征信公司对对方当事人的信用报告作出是否与对方(通常称为受信者)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决定。因而这种征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给任何一个潜在的市场进入者以强大的压力,迫使其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得不诚实守信;同时,给这些市场进入者以巨大的支持力,即当对交易相对人的资信情况有疑虑时,可以请求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服务。而我国到目前为止不但没有建立社会征信法律制度,而且在相当一部分工商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登载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总额竟是虚假的;更有甚者,有相当多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工商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表中备案的银行帐号,都有明有暗,有假有真,以经过登记的、真实的、小额款项的银行帐号掩盖虚假的、未经过登记的、大额款项的银行帐号,在隐蔽帐号上大量进行资金进出,逃避工商、税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查询,为被执行人隐匿、抽逃、转移资金大开了方便之门,给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的财产设置了人为的障碍,往往导致了虚假执行不能。 其五,在立法上没有将执行不能和破产还债程序很好地联系起来。通常说,一个企业连国家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都执行不能,那么,这个执行不能的企业就应该自己申请破产还债,以消灭债务;或者由申请执行人变申请对方执行还债为申请对方破产还债,以尽可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减免以至于消灭对方的债务。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如遇执行义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因为企图最大可能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财产利益的考虑,不愿意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作为企业法人的执行义务人,有的不甘心破产又无恢复执行能力的可能,有的资不抵债,既不设法挽救企业,又不清偿债务,而是摆下一个烂摊子,人去楼空,不了了之;有的不经过清算就予以注销,有的不年检又不营业、不破产。一些资不抵债的大型国有企业虽愿意通过破产还债程序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但其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出于对社会稳定和破产后企业职工再就业困难的考虑,不批准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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