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改革研究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童心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08出版)  作者:童心  页数:277  

前言

“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困扰司法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威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①党中央十分重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继1999年7月7日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发[1999]11号)后,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  “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07年10月28日,针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篇进行大幅度修改。

内容概要

  《民事执行改革研究》系统阐述民事执行改革现实背景、宏观考察、体制改革进程、机构改革完善以及民事执行权行使的高效机制、公正机制和强化机制,内容丰富。

书籍目录

上篇 民事执行工作改革综述第一章 民事执行改革现实背景一、执行难问题的凸现(一)执行难现实表征(二)执行难成因剖析(三)执行难理性认知二、执行失范行为影响(一)“消极型”失范行为(二)“积极型”失范行为(三)“违法型”失范行为三、传统执行体制缺陷(一)沿用审判体制模式(二)权力运行高度集中(三)执行机构名不符实第二章 民事执行改革宏观考察一、民事执行制度演进(一)第一阶段:1949年至1978年(二)第二阶段:1979年至1998年(三)第三阶段:1999年以来二、民事执行改革论证(一)机遇论证:司法改革整体发展的助推(二)实践论证:推进民事执行改革的样本(三)理论论证:民事执行改革启动的依据三、民事执行改革目标(一)整合力量实现执行高效(二)严格司法体现执行公正(三)取信于民树立执行权威第三章 民事执行体制改革进程一、民事执行体制改革轨迹(一)探索实践阶段:1999年~2000年(二)全面推进阶段:2001年~2007年(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以后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内容(一)执行工作统一部署(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三)执行力量统一调度(四)执行装备和经费统一保障三、民事执行体制改革探索(一)民事执行体制与审判独立(二)民事执行体制与审判体制(三)民事执行体制改革与制度完善第四章 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完善一、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历程(一)执行机构历史沿革(二)执行机构称谓革新(三)执行机构改革模式二、民事执行机构内设部门(一)设置依据分析(二)相关部门设置三、民事执行机构改革构想(一)执行机构人员构成(二)执行机构组织运作(三)执行机构内外关系(四)执行机构发展探讨下篇 民事执行机制改革构建第五章 民事执行权行使的高效机制一、民事执行联动机制(一)概述(二)共享相关信息(三)集约查控财产(四)协助执行网络(五)相关问题思考二、民事执行强制机制(一)概述(二)执行方法运用(三)强制措施适用(四)违法行为惩戒三、民事执行救助机制(一)概述(二)相关理论基础(三)实践运作现状第六章 民事执行权行使的公正机制一、民事执行救济机制(一)概述(二)执行程序救济(三)执行实体救济二、民事执行监督机制(一)概述(二)优化权力配置(三)强化执行公开(四)完善监督方式三、民事执行考评机制(一)概述(二)综治责任考评(三)法院系统考评第七章 民事执行权行使的强化机制一、民事执行领导机制(一)概述(二)加强工作领导(三)协调重大事项二、民事执行宣传机制(一)概述(二)执行功能宣传(三)执行法律宣传(四)执行案例宣传三、民事执行保障机制(一)概述(二)完善工作制度(三)加强队伍建设(四)经费装备保障结语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2010年2月10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财产刑裁判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从承担上述不同门类的案件繁重的任务看,从理想的角度来看最好设置执行法院。但将担负实施司法强制权性质的执行权的职能机构,称谓为“法院”似乎在理论上说不通,国外也只是极个别国家设立执行法院(如冰岛)。因此,笔者赞同将执行局单独列编,即在编制、经费以及行政管理上单独系列,脱离法院,专门担负执行案件实施任务,类似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狱管理部门的关系。法院只是对其在涉及执行审查业务上进行指导与监督。二是执行工作走社会化、职业化之路。关于执行工作社会化、职业化问题,是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在2009年8月28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执行员还是执行师》一文中提出来的。文章介绍了法国等21个欧洲国家法院内部有专门的法官负责执行案件的裁决、决定、令状签发等工作,而法院之外的实施性工作都由作为职业工作者的执行师(另译执行员)承担。与律师、会计师等职业一样,执行师必须通过国家的统一考试,参加执行师协会。执行师协会负责自治管理,受司法部的指导和监督。据说德国最近放弃了原来执行员作为公务员的做法,而采行法国式的社会化、职业化做法,把强制执行权授予了私法主体。

后记

我的四年大学,就读于中国传媒大学法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是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教研室主任姚辉教授指导下取得。2008年9月,我考入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成为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专家李浩教授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习阶段,我在李浩导师的指导下,对我国民事执行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查阅了国内外大量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制度方面资料。同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参加了相关活动:一是参加学术论坛,如2009年4月,我应邀参加在厦门举办的第五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主题为“中国法治的科学发展”。本次论坛有大陆、香港和台湾的近50名法学理论专业和其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以及10余名法理学专家参加,我在论坛上作了“我国民事执行改革的价值目标”的发言,得到该专题评论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吉林大学教授张文显的好评;2009年9月,我参加了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依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设立的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执行实务与新类型法律问题论坛”,聆听江伟、杨荣馨等著名专家学者对我国当前执行理论与实务中新问题的见解。二是到司法机关实习。2009年7~8月,我有幸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实习,在俞灵雨局长的关心下,赵晋山法官和黄文艺法官作为我的指导老师,使我了解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最新情况,获益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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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改革研究》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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