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指导2010年·第1辑(总第31辑)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江必新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08出版)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江必新 编  页数:197  

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几个问题。【案倒评析】如何准确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谌某某犯盗窃罪法定刑以下核准案,机动车挂靠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保珍与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书籍目录

法律及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与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正)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3日)适用《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几个问题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0年1月28日)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0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2日)案例评析如何准确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谌某某犯盗窃罪法定刑以下核准案机动车挂靠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保珍与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刘裕俊与上海华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行社脱钩”财产纠纷应坚持二元化的解决机制——鄂州市鄂城区杜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返还财产纠纷抗诉案人民法院强制拍卖中,被拍卖财产的权益人可否对拍卖机构提起侵权之诉——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案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赤峰龙达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圣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单位股权转让侵权纠纷再审案由一起房地产案兼谈合同条款的解释——青海金达物资有限公司与平安县新华书店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案裁判文书选登新疆富蕴县可克塔勒富桂铅锌矿与中国农业银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支行、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福利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2008)民抗字第39号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汉白明月酒厂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抗字第28号黄纯六与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深中法民一再字第48号民事行政案件法检沟通机制专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案件检察和解和再审调解工作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施办法(试行)实务研讨民事抗诉程序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关于民事再审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探词根本违约“量”与“度”的思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再审案件改判与发回重审情况分析约稿函

章节摘录

插图:上海蒙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申公司)是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原工商注册登记的持股人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科技开发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内蒙财政厅)、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等。其中基金会是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内蒙经贸委)的社团组织,与内蒙经贸委科技处是两块牌子,一班人员。投资公司于1996年3月20日注销,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内蒙工行)承接。按照上述工商登记的股东名称,在蒙申公司发起入股时基金会投入100万元,投资公司投入200万元,内蒙财政厅投入100万元。1996年基金会和内蒙财政厅各分得蒙申公司红利40万元,投资公司分得红利80万元。1998年12月29日,蒙申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持股人及股份的变化,变更了股东名册的股东登记,其中内蒙财政厅持有140万股,内蒙经贸委持有140万股,内蒙工行持有200万股。1998年10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内蒙办公厅)主持召开了蒙申公司股东单位负责人会议。其中内蒙经贸委、内蒙财政厅和内蒙工行分别派员参加了会议,该会议形成了一致意见,其第三项为“按国家有关规定,现有一些单位不允许继续持有股份,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考虑到转股需要一个过渡的时期,为防止股东单位利益受到损失,各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前,仍应派员出席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会后,内蒙工行、内蒙经贸委、内蒙财政厅分别向蒙申公司推荐了出任蒙申公司董事会董事成员并代表其行使股东权利。1998年12月29日,蒙申公司召开了1998年临时股东会议暨第四届一次股东会会议、第四届一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工行转让股份的议案,并决定对公司成立至1998年的经营状况邀请审计部门审计。经审计,结论为至1998年底,公司亏损387万元,并有部分潜亏因素。1999年9月20日,内蒙财政厅、内蒙经贸委同时向蒙申公司提出转让各自所持股份140万股(股本金140万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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