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赵秉志 编 页数:241
内容概要
《刑事法判解研究(2010年第1辑)(总第16辑) 》共设“特稿”、“名案法理研究”、“公报案例研究”、“疑难案件探讨”、“热点案件透视”、“死刑个案专论”、“域外名案评析”7个栏目,具体收录了2009年我国十大典型刑事案件评析,诈骗行为的认定及单位诈骗的处理——物美集团原董事长张文中诈骗案法理研究,非法买卖他人股票行为的定性及其数额计算——朱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研讨等内容。
书籍目录
特稿2009年我国十大典型刑事案件评析名案法理研究诈骗行为的认定及单位诈骗的处理——物美集团原董事长张文中诈骗案法理研究公报案例研究非法买卖他人股票行为的定性及其数额计算——朱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研讨疑难案件探讨扭送在逃嫌疑犯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A某等非法拘禁案潜逃境外后自愿接受遣返隋况下自首的认定——邓心志合同诈骗案收取教育储备金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李某合同诈骗案研讨非法变更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性质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蔡某某职务侵占案网络赌博犯罪的刑法规制及认定——以张某等利用互联网赌球网站聚众赌博案为例高校临时工非法获取职工医疗保险金行为之定性——段某贪污案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及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分——王某等故意伤害案法理研究关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区分难点的实证分析——顾欣等人敲诈勒索案关于挪用公款罪立法解释理解、适用的实证分析——侯某挪用公款案热点案件透视论“杭州飙车案”的定性与处罚交通肇事案件中自首的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以胡斌交通肇事案为例在互联网发帖诽谤他人行为的定性——韩某诽谤案死刑个案专论在接受询问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是否成立自首——俞长杰故意杀人案重要事实存疑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故意杀人案论民间矛盾对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影响——以杨克群故意杀人案为例的分析域外名案评析法国法人犯罪认定标准及借鉴价值——法国Y公司虚假证明案美国对质权与传闻证据规则关系的新里程碑——2004年克劳福德诉华盛顿州一案评析被告人虚假陈述对科刑的影响——合众国诉格雷森案(United Statesv. Grayson)评析少年与死刑适用标准——评议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2006年6月20日判决
章节摘录
2.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 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根据刑法的规定,死缓的适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二是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何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应当考虑到以下因素:(1)罪该判处死刑,但犯罪行为不是最严重地侵害国家或人民利益,人身危险性不是特别严重的。(2)罪该判处死刑,但犯罪分子犯罪后坦白交代、认罪悔改、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3)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机不十分恶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4)罪该判处死刑,但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5)罪该判处死刑,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不是起最主要作用的。(6)罪该判处死刑,但缺少直接证据,应当留有余地的,等等。 就本案而言,在对死刑缓期执行适用条件的判断上应考虑到以下四个因素:(1)自首对死刑裁量的影响。被告人付成励杀人后报警并等待抓捕的行为属于自首。根据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属于“可以型”从宽情节,但是否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加以判断。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付成励在作案前已经想到全部后果,对杀人后果深思熟虑,在杀人后冷静地报警并从容地等待抓捕,表明其自首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规避处罚”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刑法立法设置自首制度的目的是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降低的奖励,而付成励在罪后无任何悔罪态度,甚至表示“如果出来遇到这样的事情仍会这么做”,其人身危险性并没有降低,因而并不当然具有适用自首从宽处罚的条件。(2)罪前表现对死刑裁量的影响。罪前表现属于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我国刑法认可的,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具有影响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定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由于酌定量刑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或者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因此,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这些情节会与案件的其他情节一起被法官作为影响量刑的因素而综合地加以斟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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