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产法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冯桂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06出版)  作者:冯桂  页数:312  

前言

美国财产法对于我们来说一直是遥远而神秘的。通过近一个世纪以来对德国民法的间接和直接的学习,我们几乎已被德国民法的概念和逻辑同化,相信德国民法中有着人类最完美的财产制度。我们时常以优等法律分子的身份谈论那些在我们看来逻辑层次浅薄的美国财产法律片段,我们偶尔也出版美国财产法的翻译教材和知识读本以显示我们对美国财产法律并非一无所知,但我们一般不会正眼打量美国财产法,更不会用心观察美国财产法深层次的模样。但美国财产法的影响还是水银泻地般地钻进了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多的年青人选择到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实力最为强大的美国留学,带回了美国法律包括财产法的各种信息。尽管都是些简单、散杂、不乏似是而非的信息,却对德国民法在我们社会中的神圣地位形成了挑战。我们虽然很早就制定了《信托法》,我们的目《合同法》闪烁着英美法的色彩,我们的《物权法》更是有所创新%——出现了浮动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许多人尤其是自认为是正宗德国牌子的民法权威们难免有点抑郁和愤恨,但这是没有办法抗拒的。100多年前的物权法已经风烛残年,要想避免衰亡必须吸收现代社会的气息,而美国财产法正是一个无拘无束的极易融入现代社会的精灵。

内容概要

  《美国财产法:经典判例与理论探究》精选美国财产法的四十多个经典判例,并以此为支撑全面介绍了美国财产法的相关理论、美国财产法与大陆法系相应制度的比较以及美国法立法发展情况等内容。《美国财产法:经典判例与理论探究》的独特之处在于以判例还原美国法理的原貌、美国法院审判的逻辑和普通法的演变发展,使读者能够全览美国财产法的历史和现状,丰富了读者的法学视野,提升了读者的法学素养。本书是读者研习美国财产法的一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作者简介

冯桂,男,1975年9月出生,2003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专业为民商法学,研究方向为物权法;2003年起在广西大学法学院任副教授,担任民法总论、物权法和债法总论等课程的教学;2006-2007年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资助,在美国纽约Fordham大学法学院学习并担任访问学者;目前在广西大学法学院任院党委副书记、民商法学科负责人、硕士生导师;在法学核心期刊等学术刊物上独著或合著发表论文25篇,出版著作、教材4本,参与或负责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级别科研教学项目11项。

书籍目录

第一编 财产权的取得第一章 发现:Johnson诉M’Intosh案(Johnson v.M’Intosh)一、M’Intosh案(的基本事实二、M’Intosh案(判决的观点——发现规则压倒原住民权利(一)欧洲人对美洲大陆的发现及土地权利的取得(二)美国对北美土地所有权的承继(三)法院对发现规则的采纳或征服规则的胜利三、关于发现规则的各种理论(一)发现还是征服(二)占有理论(三)约翰·洛克的劳动理论四、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先占理论之比较第二章 狩猎一、Pierson诉Post案(Pierson v.,Post,3 Cai.R.175,2 Am.Dec.264)(一)Pierson案(基本事实(二)判决观点二、Ghen诉Rich案(Ghen v.Rich,8 F.159)三、美国法中野生动物所有权取得的基本法理(一)Pierson案(和Ghen案(体现的不同规则(二)英国法规则和罗马法规则(三)美国法背离英国法规则的原因第三章 敌意占有Adverse possession一、Van Valkenburg诉Lutz案(Van Valkenburg vs.Lutz,304 N.Y.95.106 N.E.2d 28)二、Mannillo诉Gorski案(Mannillo v.Gorski,54 N.J.378;255 A.2d 2581)三、Tioga Coal Co.诉(Supermarkets General Corp.案(Tioga Coal Co.v.Supermarkets General Corp,5 1 9 Pa.66;A.2d 1)四、Totman诉Malloy案(Totman v.Malloy,431 Mass.143;725 N.E.2d 1045)五、对美国法敌意占有的评析(一)敌意占有的要件与特点(二)敌意占有的基本法理(三)敌意占有与我国的时效制度第四章 赠与Gift一、赠与的基本理论二、Lindh诉Surman案(Lindh v.Surman,560 Pa.1;A.2d 643)三、Hocks诉Jeremiah案(Hocks v.Jeremiah,92 Ore.App 759 P.2d 3121)四、评析(一)美国法中赠与的要件(二)美国法中赠与的分类(三)美国法上附条件的赠与第二编 普通法财产权益第一章 占有权益Possessory Estate一、完全所有权Fee Simple(一)完全所有权的概念(二)判例:United States v.State of Louisiana案(339 us.699,70 S.Ct.914,94 L.Ed.1216)二、终身所有权Life Estate(一)终身所有权的概念(二)判例:Estate of Peacock v.United States案(914 F 2d 230,66 A.F.T.R.2d 90-6015.90-USTC P 60,051)(三)评析三、可撤销所有权Defeasible Fee(一)可撤销所有权的概念和分类(二)判例:Humphrey v.c G Jung Educational Center of Houston案(624 F.2d 637)(三)评析第二章 未来权益Future Interest一、不动产复归权Reversion(一)不动产复归权的定义(二)判例一:Estate of Cardeza Fidelity-Philadelphia镕 Trust Company v.United States案(261 F.2d 423)(三)判例二:Mario Mercado Hijos v.M Feliciano Puerto Rico Railroad & Transport Company案(260 F.2d)500(四)评析二、不动产剩余权Remainder(一)不动产剩余权的定义(二)判例:Bank of California v.United States案(672 F 2d 758,82-1 USTC P 13,464)三、信托Trust(一)信托的定义09u(二)判例:American Security and Trust Company v.utley案(382 F.2d 451,127 U.S.App.D.C235)第三章 共同权益一、夫妻财产Marital property(一)美国法夫妻财产制的一般理论(二)判例一:Borelli v.Brusseau案(199312 Cal App.4th 647.16 Cal.Rptr.2d 16)(三)判例二:In re the Marriage of Guinn案(No.02CA1775.COLORADO COURT OF APPEALS(四)评析二、共有Co-ownership(一)分权共有Tenancy in Common(二)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三)不可分割共有Tenancy by the Entirety第三编 不动产租赁Leaseholds第一章 概述一、概念二、不动产租赁与其他不动产使用制度的区别第二章 不动产租赁类型Types of tenancies一、定期租赁The Term of Years,Tenancy for a Term(一)判例:Joy v.Daniels案(479 F.2d 1236)(二)评析二、不定期租赁Periodic Tenancy三、任意租赁Tenancy at will  (一)判例:National Bellas Hess v.Kalis案(F2d 739)^第三章 承租人义务第四章 出租人义务 第五章 转租和分租第四编 财产权的转让第一章 动产转让制度概述第二章 不动产转让制度的概述第三章 不动产买卖合同第四章 经纪人制度第五章 可转让不动产第六章 契据第七章 优先权登记第九章 财产权保险第五编 不动产权限制第一章 土地规划法第二章 地役权和保证第三章 公用征收

章节摘录

(三)法院对发现规则的采纳(或征服规则的胜利)征服给予了征服者一项法庭无法否认的权利,无论个人的、理论性的观点如何,必须尊重那些被成功提出的权利主张的原始公正性。英国政府的权利已经转移给接替它的美国政府,后者可以主张拥有对所有印第安人占有的土地的权利。两个政府还享有对印第安人的有限的主权,以及终止基于占有而给予印第安人的占有权的排他性权利。这些权利凭借武力在西至密西西比河的地区建立和维持下来。现在美国所持有的土地中的大部分,其所有权均来源于这些权利。这个国家的法庭无权质疑此种权利的有效性,也无权维护那些与此种权利相冲突的权利。通过征服所获得的权利是凭借实力所取得和维持的,征服者有权规定权利的范围。但影响公众观念的人性建立了一个总的原则,即是被征服者不应被肆无忌惮地压迫,如与政府的目的不相冲突,他们的生存状况应当得以适当保留。通常他们被整合进入胜利的民族当中,成为相关政府的臣民或公民。新的和旧的社会成员互相融合,他们之间的区别逐渐消失,并成为同一类公民。当征服完成后,被征服的原住民可被融入征服者中,或被当作一种不同的群体进行统治,但公众的人性观点将不允许对他们加以限制。甚至征服者亦不能无视此种观点,因为他们不可能无视此种观点而不损害自己的名誉和危及自己的权力。但原住于这个国家的印第安部落是凶猛好斗的、未开化的,他们的占有是战争造成的,他们生存的条件主要是从森林中获取的。保持他们对这个国家的占有会使这个国家停留在荒野状态,将他们当作一种不同的群体来统治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的勇猛和精神正如他们的残酷一样,会随时准备武力反抗那些压制独立的企图。

后记

本书最初的写作动机来自于多年前我的博士论文答辩。当时我选择了物权移转模式的比较研究作为论文课题,在论文中我加入了不少英美财产法的内容作为资料,在答辩时有答辩委员对我博士论文中的英美法内容提出质疑,认为我对英关法不熟悉因此所写内容并不正确。答辩虽然顺利结束,但我心中从此埋下一个宿愿,即希望有朝一日能够深入地学习英美财产法,并能写出令自己和别人信服的成果。2006~2007年在美国纽约的访学项目使我终于能够不再只从纸面学习美国财产法。在这一年里,我几乎选修了所有我能够选的课程,首当其冲的当然是财产法。学习的过程从来都是艰苦的,何况在法学院的学习对英语的要求非常高,一开始做笔记想跟上老师的讲课速度已经叫人深感吃力,而每节课平均60多页的阅读材料更是令人望而生畏。好在对法律的执着支持了自己的信念,于是在很多人悠闲地游历北美大陆的时候,我天天呆在教室里,下课就泡在图书馆的小隔间阅读各种案例和资料,一切的生活犹如一个普通的美国学生,所不同的只是我要面对难以克服的语言障碍。普通法系是重经验轻理论的法系,如果只在纸面上学习它难以得其真髓。感谢我的美国指导老师WhitGray教授。他虽已70高龄,但仍然带着我穿梭纽约各大律所、法学院和律师协会的各种学术、实务会议。我因此得以与各个层次的法官、教授、律师和法学院学生进行交流,得以进入纽约南区联邦法院进行访问观摩,得以列席美国大律所的业务研讨会,得以参加纽约律师协会、达拉斯律师协会和美国法学会举办的各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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