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人民法院 作者:江必新 编 页数:422
前言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国家赔偿法》被誉为“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十五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部汲取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国家赔偿法》,在落实《宪法》规定,推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伴随着我国十余年来经济社会生活的巨大发展和进步,这部十五年前制定的法律也暴露出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诸如:违法归责原则相对单一,违法确认程序使赔偿请求人实现权利的门槛过高,赔偿范围偏窄,赔偿标准偏低,赔偿程序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不足,缺乏证据规则和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赔偿费用支付制度不尽合理;等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法实施后陆续颁布了若干重要的司法解释,以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指导,但仍然难以弥补立法的不足。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各界均有修改完善《国家赔偿法》的要求。据立法机关介绍,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之前,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关于修改该法的议案和14件建议。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的特点十分突出:每个条文分条文主旨、条文背景、条文理解、实务指导、参考案例五个部分,不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涵义进行解读,还注意介绍立法背景、修改过程中讨论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学理论观点,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广大行政执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尤其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加深对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理解运用,提出具有参考价值意见。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的出版,对于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广大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对于研究国家赔偿指导的学者,对于在校学习行政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学生,对于学习和引发一国家赔偿法的普通民众,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0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lO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前后对照表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章 行政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节 赔偿程序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章 刑事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节 赔偿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三部分 相关立法资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1993年10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4年5月5日)关于对外贸易法(草案修改稿)和国家赔偿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节选)(1994年5月1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8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6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章节摘录
插图:二、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五、将第九条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六、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 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后记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本院参与《国家赔偿法》修改讨论、长期从事国家赔偿审判和调研工作的审判人员集体撰写,具体分工为(按撰写条文先后顺序排列):苏戈:第1、2、36、37、38条;何君:第3、4、5、20、21条;徐超:第6、7、8、9、10、13、14、16、40条;胡仕浩:第11、12、39条;梁清:第15、26、27、34、35条;张玉娟:第17、18、19条;高京雯:第22、23、24、25、28、29、30条;付向波:第31、41、42条;王京:第32、33条。全书文稿经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孙际泉主任、胡仕浩副主任统稿,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江必新审定。借本书出版之际,衷心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国家法室的领导和同志多年来对最高人民法院承担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我们工作中遇到许多疑难问题曾经得到他们的释疑解惑和帮助;感谢他们多次邀请我们参加立法研讨和他们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议,这些活动让我们增长了见识、了解了情况,也充分表达了我们的认识和看法,对我们撰写本书具有重要的帮助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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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理解与适用》的特点十分突出:每个条文分条文主旨、条文背景、条文理解、实务指导、参考案例五个部分,不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涵义进行解读,还注意介绍立法背景、修改过程中讨论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学理论观点,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广大行政执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尤其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加深对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理解运用,提出具有参考价值意见。相信《条文理解与适用》的出版,对于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广大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对于研究国家赔偿制度的学者,对于在校学习行政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学生,对于学习和应用国家赔偿法的普通民众,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帮助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高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水平,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参与本法修改和研讨的同志编写了《条文理解与适用》。参与《条文理解与适用》写作的都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审判人员,均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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