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编  

前言

十多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很大的进展。除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外,又逐步开展了经济审判、行政审判、交通运输审判。全国法院每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已达300万件左右。审判程序日趋完善,审判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我们认为,有必要系统地选编法院审判案例,向海内外介绍中国审判实践的情况,展示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同时,也为中国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为此,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合作,从1992年起逐年选编一部审判案例综合本,分别收入前一年审结的案例。每部分为刑事审判案例卷、民事审判案例卷、经济审判案例卷、行政审判案例卷,共四卷。由于交通运输审判案例数量少,不足以独立成卷,故按案例性质分别编入经济和刑事卷。书名定为《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有的版本还以附录形式加了少量的必要的法律名词解释。我们奉献给读者的这部案例要览,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得到读者的喜爱。这是我们的初次尝试,疏漏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诚恳地欢迎各界人士提供宝贵的意见,帮助我们改进编写工作,以使今后出版的案例要览日臻完善。我们在编写工作中,得到了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与工作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生和有关方面的关心和帮助,美国福特基金会及其驻中国办事处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在此谨致谢意。

内容概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2006年10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宣告中国建立了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    在新准则的实施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必须有新的会计标准进行规范,为此,财政部在2007年11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在2008年8月7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从上市公司执行情况看,各方反映良好,实现了新旧准则的平稳过渡。除上市公司外,一些大型企业集团也已经在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而大部分是从2008年、2009年起执行;极小部分大中型企业将在2010年起或略迟执行。因此,新准则实施后,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仍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基本准则第二章 存货第三章 长期股权投资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第五章 固定资产第六章 生物资产第七章 无形资产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九章 资产减值第十章 职工薪酬第十一章 企业年金基金第十二章 股份支付第十三章 债务重组第十四章 或有事项第十五章 收入第十六章 建造合同第十七章 政府补助第十八章 借款费用第十九章 所得税第二十章 外币折算第二十一章 企业合并第二十二章 租赁第二十三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四章 金融资产转移第二十五章 套期保值第二十六章 原保险合同第二十七章 再保险合同第二十八章 石油天然气开采第二十九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章节摘录

四、解说1.行为人洪求皮的行为与被害人颜暖的伤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重伤后果系被害人自身的高血压体质引起,行为人的行为与该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对该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厦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认为颜暖右侧头部挫伤致脑内血肿,并伴有左侧偏瘫等神经系统体征,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厦门市第三医院第15532号住院病历已述及该院以脑出血、高血压病将颜暖收诊,该鉴定结论并未阐明颜暖自身高血压体质系该伤害后果产生的前因或者诱因,即表明该伤害后果即系右侧头部挫伤所致。洪求皮推被害人颜暖致其站立不稳跌倒后撞到墙上,该外伤性头皮血肿是引发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考虑。在一个危害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发生时,根据条件是否起到关键作用,可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情形。危害行为在某种特殊条件下实行,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即属于上述的特殊情形。如某甲对患有高血压的某乙头部打一拳,致乙脑血管破裂死亡的案例中,应当认定其存在因果关系。只是在行为人对于被害人体质特殊这一事实完全无认识时,否定罪过(而非否定因果关系),从而得出无罪的结论。本案中被害人颜暖虽自身具有极高危的高血压体质,但因其被洪求皮推了一下站立不稳撞在石质门柱上,造成头部挫伤,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形成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2.对行为人洪求皮主观罪过形态的认定即洪求皮在实施其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过失,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抑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一种观点认为,洪求皮明知被害人已年近80岁,平时走路都不稳,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或死亡、或受伤、或者无任何损害结果,都是行为人放任心理所包含的内容,对于伤害的结果其持放任的态度,因此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洪求皮对被害人颜暖的伤害后果是持否定态度的,出现危害后果是过失所致,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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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是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共同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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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建议出合订版,简装就可以了。现在很难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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