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权利保障司法案例选编

出版时间:2013-2  出版社:九州出版社  作者:祝捷  

前言

前言了解台湾地区法律制度,不仅是促进中国之“法理统一”所必须,亦为祖国大陆民主法治发展借鉴之需。了解之对象除处于文本之静态法律制度外,尚包括体现为案例之动态法律制度。祖国大陆学界当前介绍之重点在于前者,而对后者尚付阙如。基于台湾地区现行“宪法”之规定,“司法院”在台湾地区政治体制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经由“司法院大法官”做作之“大法官解释”,为台湾地区重要法源之一。“大法官解释”将台湾地区法律制度动态化、实践化,因此,对“大法官解释”所涉案件的研究,乃从动态角度研究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的最佳途径。本书拟以1990年台湾地区“宪政改革”后之“大法官解释”(具体而言,系指“释字第261号解释”后的“大法官解释”)为对象,对台湾地区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本书所涉案例为与台湾地区人民息息相关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本书作者曾于《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研究》一书中,撰写第七章曰“台湾地区‘宪政改革’与人权”,其中对“大法官解释”与人权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本书亦可以看做是这一部分的扩展。全书共分两个部分:基本权利保障的总论和基本权利保障的分论。总论中涉及台湾地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之原则和具有总体性和基本性的制度,分论中涉及台湾地区具有典型意义的基本权利,并分门别类加以介绍和分析。从微观角度着眼,每一案件包括案情要览、基本知识、解释要点、理论评析和延伸思考,其作用分述如下:——案情要览。介绍案件的基本案情以及争点所在,使读者对案件能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并根据自己之“前见”对案情争点有一基本之认识和判断。——基本知识。就与案件所涉争点之基本理论知识进行交代,并介绍与争点有关的理论学说。——解释要点。以“大法官解释”的解释文和解释理由书为依据,介绍大法官对案件争点的处理,以及对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的形塑作用。——理论评析。对案件所涉理论问题进行评析,探讨大法官解释文和解释理由书在理论上的问题,并对“大法官”的论证脉络进行分析,介绍协同意见书和不同意见书的观点。本部分也是案例分析的核心部分。——延伸思考。对案件所涉基本权利在理论和实务上的未决问题和争议问题加以简要介绍,并提出供读者思考的问题。本书案例均取材于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解释”,解释文、解释理由书、协同意见书和不同意见书均可从台湾地区“法源法律网”上进行检索,案情要览系作者根据“大法官解释”所附司法文书(包括申请书、当事人上诉状、台湾地区法院之判决书等)整理。在编排顺序上,本书以案件所涉理论问题(知识点)进行类型化,并依传统之教科书序列排列类型,在同一类型中,依照案件所涉之知识点排列具体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大法官解释”只有解释号,而无案件名称,本书按照司法案件名称命名的通例,以“声请人诉被声请人”的格式命名案件名称。当然,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可以是没有被声请人的“释疑案件”,对于该类案件,本书将视具体情况另行命名。本书可以作为涉台理论和实务界、法学界研究、教学的参考资料,以及关心台湾问题人士的兴趣读物。由于台湾地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与祖国大陆颇有不同,尤其是在两岸政策上与祖国大陆相异处较多,本书尽量不选取可能导致读者误读的案例,必须涉及之处亦做了技术处理,相信读者自会有一个理性的判断。

内容概要

《台湾地区权利保障司法案例选编》以1990年台湾地区“宪政改革”后之“大法官解释”为对象,对台湾地区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所涉案例均与台湾地区人民的基本权利息息相关。全书共分两个部分:基本权利保障的总论和基本权利保障的分论,可以作为涉台理论和实务界、法学界研究、教学的参考资料,以及关心台湾问题人士的兴趣读物。

作者简介

祝捷,武汉大学“珞珈青年学者”计划入选人。曾在《中国法学》、《台湾研究集刊》、《法学评论》等期刊发表涉台文章50余篇,博士论文《海峡两岸和平协议研究》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提名奖,著作《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研究》获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论文《两岸治理:一个形成中的结构》获全国台湾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央高校科研基本经费项目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各类涉台项目十余项。

书籍目录

总论 第一部分法律保留原则 案例1美商西北航空等诉“民用航空局”案 案例2彭天豪诉“人出境管理局”案 案例3谢维安诉台湾地区“信托局”案 第二部分比例原则 案例4陈志祥质疑死刑案 第三部分信赖保护原则 案例5吕明凡诉“铨叙部”案 第四部分正当程序原则 案例6张宜昌等质疑“检肃流氓条例”案 第五部分基本权利的功能 案例7彰化第四信用合作社诉“财政部”案(1999年) 案例8刘治平诉“铨叙部”案(1999年) 第六部分特别权力关系 案例9简良机诉成功大学案 分论 第一部分人格尊严 案例10李秋兰诉陈明云案 第二部分平等权 案例1l梁秋蓉诉孙德宝案 案例12王×泉诉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案 案例13郑×中诉“中央”警察大学案 第三部分言论自由 案例14黄鸿仁、林莹秋诉蔡兆阳案 案例15台湾“国际烟草公司”诉台北市“卫生局”案 案例16王×贵诉台北市地方法院案 第四部分宗教信仰自由 案例17吴宗贤等四人诉台湾地区“国防部”等案 案例18五峰景德会、五指山灶君堂诉师善堂案 第五部分财产权 案例19费立杰等三人诉叶财记工程有限公司案 案例20何加兴诉嘉义市政府案 第七部分人身自由 案例21张大勇等四人诉“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 第八部分工作权 案例22潘正雄诉台湾地区“卫生署”案 案例23李永恒诉台北市政府案 第九部分获得救济权 案例24陈俊男诉台湾地区“健康保险局”案 第十部分应考试权 案例24蔡镜辉诉台湾地区“考试院”“考选部”案 第十一部分社会权利 案例25苏焕智等55人质疑台湾地区“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案 第十二部分未列举权利 案例26黄茂林诉嘉义县水上乡户政事务所案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步,“大法官”提出“分类标准”和“受侵犯的权利”两个维度,并将这两个维度作为确定平等权之审查密度的因素。“大法官”并未在解释理由书中明确说明提出上述两个维度的理由,结合台湾地区“大法官”对平等权的理解,上述两个维度的提出并非突兀:首先,平等权在相当程度上被转化为“恣意禁止”,因而合理分类在事实上构成平等权的核心内涵,考量“分类标准”乃是审查平等权案件的题中应有之义;其次,平等权本身并无实质内容,而必须依附其余基本权利,因而“受侵犯的权利”,亦即“何种权利的平等享有受到侵犯”,也构成确定平等权案件之审查密度的重要考量。在解释理由书中,“大法官”首先指出,招生简章以“色盲”为差别对待之分类标准,且“色盲”非属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其次,“大法官”又对受教育对于人民之影响作了概括性阐述:“教育对于个人日后工作之选择、生涯之规划及人格之健全发展影响深远,甚至与社会地位及……资源之分配息息相关”,从而指明了本案受侵犯之权利及该权利之重要性。 第二步,“大法官”声明,结合“色盲”非属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和“受教育权”乃对于人民具有极端性之基本权利,对于基于色盲而侵犯平等受教育权之招生简章,应当受到“较为严格的审查”,从而提出了本案的审查密度。至于“较为严格的审查”的含义及在实证法上如何适用,“大法官”作出了具体的说明:“系争招生简章之规定是否违反平等权之保障,应视其所欲达成之目的是否属重要公共利益,且所采取分类标准及差别待遇之手段与目的之达成是否具有实质关联而定。”由此可见,对于“目的”的审查,“大法官”认为,“较为严格的审查”应当审查所欲达成之目的是否属于重要公共利益,而对于“手段与目的之关联”的审查,“大法官”则重在“是否具有实质关联”。

编辑推荐

《台湾地区权利保障司法案例选编》可以作为涉台理论和实务界、法学界研究、教学的参考资料,以及关心台湾问题人士的兴趣读物。由于台湾地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与祖国大陆颇有不同,尤其是在两岸政策上与祖国大陆相异处较多,《台湾地区权利保障司法案例选编》尽量不选取可能导致读者误读的案例,必须涉及之处亦做了技术处理,相信读者自会有一个理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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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祝老师的大作,解读细致精到,非常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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