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九州出版社 作者:王英津 页数: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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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讲解了台湾地区政治体制的变迁,台湾地区“国民大会”体制,台湾地区“行政院”体制,台湾地区“立法院”体制等政治的综合分析,从转型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台湾地区。
作者简介
王英津,1969年生,山东人,政治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中国政府与政治、台湾政治与两岸关系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曾出版个人专著:《国家统一模式研究》、《转型中的中国政治与法治》、《自决权理论与公民投票》、《港澳特区政府与政治》,曾先后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台湾地区政治体制的变迁 第一节 孙中山关于“五权宪法”的制度设计 第二节 “中华民国”对“五权宪法”的践行与偏离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宪政改革”对“五权宪法”的破除第二章 台湾地区“国民大会”体制 第一节 “国民大会”的性质与地位 第二节 “国民大会代表” 第三节 “国民大会”的组织 第四节 “国民大会”的职权 第五节 “国民大会”的会议制度 第六节 “宪政改革”与“国民大会”的终结 第七节 “国民大会”体制评议第三章 台湾地区“总统”体制 第一节 “总统”的地位 第二节 “总统”的产生与任期 第三节 “总统”缺位的继任、代理与补选 第四节 “总统府”的组织 第五节 “总统”的职权与特权 第六节 “总统”的罢免与弹劾 第七节 “总统”体制评议第四章 台湾地区“行政院”体制 第一节 “行政院”的性质与地位 第二节 “行政院”的组织 第三节 “行政院”的职权 第四节 “行政院”的领导体制与会议制度 第五节 “行政院”的责任 第六节 “行政院”体制评议第五章 台湾地区“立法院”体制 第一节 “立法院”的性质与地位 第二节 “立法院”的组织 第三节 “立法院”的职权 第四节 “立法院”的会议制度及议事原则 第五节 “立法院”的立法程序 第六节 “国会”体制的演变:从“三国会”到“单一国会” 第七节 “立法院”与“总统”、“行政院”之间的制衡机制第六章 台湾地区“司法院”体制 第一节 “司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第二节 “司法院”的组织 第三节 “司法院”的职权 第四节 一般司法官的资格与任免 第五节 司法独立及其保障 第六节 “司法院”体制评议第七章 台湾地区“考试院”体制 第一节 “考试院”的性质与地位 第二节 “考试院”的组织 第三节 “考试院”的职权 第四节 “考试院”体制评议第八章 台湾地区“监察院”体制 第一节 “监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第二节 “监察院”的组织 第三节 “监察院”的职权 第四节 “监察院”体制评议第九章 台湾地区地方自治制度 第一节 台湾地区地方自治的历程 第二节 地方自治的权限和层级 第三节 省自治制度 第四节 直辖市自治制度 第五节 县(市)自治制度 第六节 乡(镇、市)自治制度 第七节 地方自治制度评议第十章 台湾地区“中央”与地方关系 第一节 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 第二节 “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 第三节 “中央”对地方自治的监督 第四节 “中央”与地方争议的解决机制第十一章 台湾地区检察体制 第一节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第二节 检察机关的设置和组织 第三节 检察机关的职权 第四节 检察官制度 第五节 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第十二章 台湾地区公务员制度 第一节 公务员的分类和特点 第二节 公务员的考试 第三节 公务员的任免 第四节 公务员的考绩 第五节 公务员的惩戒 第六节 公务员的俸给、福利、退休和抚恤 第七节 公务员制度评议第十三章 台湾地区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主要选举方式 第三节 公职人员选举制度 第四节 “总统”选举制度 第五节 选举制度评议第十四章 台湾地区政党与政党体制 第一节 政党体制的变迁 第二节 主要政党及其组织体系 第三节 政党提名候选人制度 第四节 政党体制评议第十五章 台湾地区政治体制综合分析 第一节 台湾地区政权组织形式之解析 第二节 台湾地区政治体制总体评价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五)大法官的职权大法官的职权主要是审理以下三类案件:解释“宪法”案件;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案件;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大法官”审理这三类案件均必须依据声请而提出。审理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令案件,大法官以会议方式进行合议审理;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大法官应当组成“宪法法庭”进行合议审理。大法官必须独立行使职权,超出党派之外,不受任何干涉。 (六)大法官审议案件的方式 大法官会议如何审议案件呢?“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4条规定,大法官解释“宪法”,应有大法官现有总额2/3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方得通过。但宣告命令抵触“宪法”时,以出席人过半数同意行之。另外,大法官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应有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出席及出席人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三、宪法法庭"台湾地区“宪法”规定“司法院”有审判权,但实际上这种审判权只是一种“宪法”审查权。其具体权力包括受理或审议“,宪法”和“法律”解释案,政党“违宪”解散案,“总统”、“副总统”弹劾案。这一权力的行使机构,具体就是“司法院”所设的大法官会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为审理三类案件,组成“宪法法庭”。 (一)“宪法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可以审理以下三种案件。(1)“宪法”、统一解释法律法令、地方自治法规解释案。“释宪”声请,“中央”或地方机关,人民、法人或政党、“立法委员”、“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地方自治机构等都可以提出,不过是作为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程序而使用。如“人民、法人或政党于其宪法上所保障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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