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长安出版社 作者:《最新刑法与确定罪名及刑事诉讼法速查手册》编辑组 编 页数:324 字数:280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别属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两大基本法律。本书将我国现行刑法及其全部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确定罪名的全部规定以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刚刚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作了统一辑成,汇于一书,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刑法与全部刑法修正案条文辑成。我国的现行刑法由1997年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构成,由于上述文本各自分离,使已经修订过的法条内容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本之中。为了便于读者查找和使用刑法有关条文,本书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的上述法律文本对现行刑法条款进行了编辑合成。本书还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九个刑法解释案,在统一辑成的刑法文本相关条款或章节的页下作了注明。
确定罪名与刑法分则条款合成。为了确定刑法分则条款中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五个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本书根据确定罪名的六个规定,将刑法分则每一条款所涉及的罪名在本书编辑合成的刑法条文的序号之后或每款之前进行了准确标注。从而使刑法分则条款与确定罪名一目了然,以有利于读者查找和明确相关条款所涉及的具体罪名。
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修改对照说明。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再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达100多条,增加了新的章节,使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实现了重大突破。本书在将刑事诉讼法原条文和新条文并列排版的基础上,对原条文中被新条文修改和删除的文字用黑斜体字标出,对新条文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和新增加的文字及新增加条文用黑体字标出,并对条文修改作了详细地对照说明,从而可以帮助读者快速、直观地了解新刑事诉讼法与原刑事诉讼法的不同之处,准确把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
作者简介
本书编辑组成员和本书审定人员为中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法律专家、学者。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修正案与确定罪名辑成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修改对照说明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技术侦查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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