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长安 作者:卢梭|译者:袁岳 页数:141 字数: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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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从远古以前,人类在这个星球出现,在这个星球上繁衍、生息、发展,逐渐主宰了这个星球的命运,成为这个星球的统治者。尤其是几千年来,人类更是创造了光芒璀璨的历史。从野蛮到文明,从独裁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从黑暗到光明,人类的每一次进步,都让这个灿烂星球的文明之火愈演愈烈,让这个本来沉寂的星球焕发着勃勃生机。那么,是什么样的力量让人类从万千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在艰难困苦的环境中走上了坦途?是什么样的力量让文明的种子在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让文明的火种在这个星球上薪火相传熊熊燃烧?是知识!是知识的产生让人类脱离了野蛮,是知识的传播改变了人类的命运。而在人类所掌握的知识当中,对人类发展道路产生深远影响、占据核心的地位的就是关于法学的知识。法的产生建立了人类的秩序,法的传播照亮了人类前进的路程。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卢梭等法学先贤们高擎着文明的火把,带领着人类浩荡向前,而他们所留下的一部部法学著作,像灯塔一样指引着人类前进的方向,像星辰一样在灿烂的夜空熠熠生辉。
内容概要
《社会契约论》是资本主义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也是近代自然法学的重要思想资源。如果不了解《社会契约论》就无法透彻理解西方的法学理论,这是因为近代自然法学的主要主张,如自然状态论、天赋人权论、法治主义、理性主义等,全都脱胎于《社会契约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第一节 本章题旨
第二节 论原始社会
第三节 论最强者的权利
第四节 论奴隶制
第五节 论必须追溯到最初的契约
第六节 论社会契约
第七节 论主权国家
第八节 论社会状态
第九节 论财产权
第二章
第一节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二节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节 公意是否会犯错误
第四节 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五节 论生死权
第六节 论法律
第七节 论立法者
第八节 论人民
第九节 论人民(续)
第十节 论人民(续)
第十一节 不同类型的法律体系
第十二节 法律的分类
第三章
第一节 政府总论
第二节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第三节 政府的分类
第四节 论民主制
第五节 论贵族制
第六节 论国君制
第七节 论混合政府
第八节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第九节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节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第十一节 论政治体的死亡
第十二节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第十三节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四节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五节 论议员或代表
第十六节 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第十七节 论政府的创制
第十八节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第四章
第一节 论公共意愿是不可摧毁的
第二节 论投票
第三节 论选举
第四节 论罗马人民大会
第五节 论保民官制
第六节 论独裁制
第七节 论监察官制
第八节 论公民宗教
第九节 结论
章节摘录
他最常用的推论方式,一贯都是以事实作为评断权利的依据。其实,人们还可以采取另一种更符合逻辑的推理方法,但这种方法不见得对于暴君更加有利。按照格老秀斯的说法:“究竟全人类是属于某一百个人的,还是那一百个人是属于全人类的?”这个问题至今仍值得探讨。不过,在格老秀斯的著作中,似乎更倾向于前一种见解;这也正是霍布斯的看法。基于此,人类就好比若干牛群,每一个牛群都有一个统治者来看守,但统治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宰割吞食他们。正如牧羊人在品性上天然优越于羊群一样,作为人民首领的统治者,在品性上同样优越于被他统治的臣民。据费龙记载,罗马皇帝卡里古拉皇帝便是这样推理的,他根据这种类比竟然做出结论说:要么国王是神灵,要么臣民是畜牲。由此可见,卡里古拉大帝的推论与格老秀斯以及霍布斯如出一辙。其实,早在他们之前,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有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而另一些人天生是当统治者的。亚里士多德当然是对的,然而他错把结果当成原因了。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中的人,理所当然是生来做奴隶的,这一点绝对毋庸置疑。奴隶在奴隶制的枷锁中失去了一切,甚至丧失了向往自由的愿望;他们钟爱自己的奴役状态,就像优里赛斯的同伴们钟爱他们自己的野蛮状态一样。因此,如果真的存在天生为奴的人,那么这是因为早就存在与自然状态相悖的奴隶制。强力造就了最原始的奴隶,而奴隶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我尚未提及亚当王或者诺亚大帝,他称得上三位伟大君主的父亲。这三位君主,像萨士林的子嗣一样瓜分了世界,有些学者还确认了自己和他们的出身渊源。我也是这三位君主的直系后裔,好像还是最古老的那一条支脉。我希望各位读者会赞许我的这种谦逊,如果对我的身世进行考证的话,说不定我就是全人类合法的国王。亚当曾是全世界的主权者,这一点毫无疑问,就像鲁滨逊是他流落的那个荒岛的主权者一样,只要他是那个荒岛上唯一的居民。这种帝国还有很多好处,即君主可以安享王位,不必担心会发生叛乱、战争或者谋篡。最强者,无不希望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这样,最强者就可以永远主宰他人,并维护属于他的长治久安。于是,就有了“最强者的权利”。这里的‘‘权利”一词表面上看来像是讥讽,但事实上已经被确定为一项原则了。但是,我们就不需要再解释一下这个词语的真正含义了吗?强力是一种物理力量,我看不出它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向强力屈服有时是一种必要行为,而不是一种自愿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哲保身的行为。在哪种意义上,它才会成为一种道德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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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学经典名著:社会契约论》是由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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