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事执行法研究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长安出版社  作者:司绍寒  页数:262  

内容概要

中国监狱学会是全国监狱理论工作者、监狱实际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志于监狱学科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群众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学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积极开展监狱理论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为加强监狱法治建设、推动监狱工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作者简介

司绍寒,男,1981年生,北京人。1999年起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2003年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获刑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9月师从韩玉胜教授攻读刑法学博士研究生。2006年夏,受德国DAAD奖学金资助,赴德国慕尼黑大学学习欧盟及德国法。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再次赴慕尼黑大学留学,师从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舒乃曼教授研究德国刑事执行法,期间访问德国联邦司法部、德意志银行反洗钱中心,德国著名监狱兰德斯伯格监狱,访问波恩大学和法兰克福大学并与多名教授建立了学术联系,2007年11月,访问德国宪法法院,与当时的宪法法院副院长哈斯默教授进行个人学术交流。2009年6月获得刑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执行法学、德国刑法学。在《德国研究》、《中国监狱学刊》、《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报》上发表文章若干篇。现在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担任助理研究员,从事社区矫正方面的研究,参加司法部部级课题“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研究”的撰写。2010年3月起,在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从事社区矫正立法调研。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刑事执行  第一节 刑事执行的概念   一、概述   二、刑事执行(Stratvollstreckung)   三、刑事执行(Straollzug)   四、Strafvollstreckung和Strafvollzug的区别  第二节 德国刑事执行的法律基础   一、德国刑事执行立法体系   二、Strafvollstreckung体系中主要法律、条例的介绍   三、Strafvollzug体系中主要法律、条例的介绍  第三节 德国刑事执行法的地位  第四节 小结 第二章 刑事执行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1976年以前的立法  第二节 《刑事执行法》立法的准备工作  第三节 《刑事执行法》的修改和改革  第四节 刑事执行法与国际法律渊源  第五节 小结第二编 总论 第三章 刑事执行法律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事执行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刑事执行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小结 第四章 刑事执行的任务和原则  第一节 执行任务   一、概述   二、再社会化   三、保护大众  第二节 刑事执行的改造原则   一、概述   二、相适原则   三、抵制原则   四、融合原则  第三节 囚犯的地位   一、概述   二、共同参与矫治   三、权利的限制  第四节 小结 第五章 刑事执行机关  第一节 《刑事执行法》意义上的执行机关   一、监督机关   二、监狱和执行机构   三、刑罚执行监狱   四、保安处分机构   五、青少年执行监狱  第二节 作为刑事执行机关的检察院  第三节 刑事执行庭  第四节 小结 第六章 刑事执行人员  第一节 《刑事执行法》上的概念和人员统计数据  第二节 监狱领导和监狱长  第三节 监狱人员   一、行政管理人员   二、总务执行人员   三、工务人员   四、社会工作人员  第四节 名誉执行帮助人  第五节 顾问委员会  第六节 犯罪学研究人员  第七节 小结 第七章 执行依据  第一节 可执行性  第二节 文书的法律效力   一、形式上的法律效力   二、实质上的法律效力   三、部分生效  第三节 执行依据  第四节 小结第三编 分论 第八章 自由刑的(动态)执行  第一节 执行计划和管辖权问题  第二节 服刑传票与犯人转移   一、服刑传票   二、押送请求  第三节 通过收监请求安置罪犯  第四节 拘传令、逮捕令和通缉令及其他缉捕措施  第五节 刑期的计算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德国使用StrafvoIlseckung和Strafvollzug两个名词表述了分属于不同法律体系下的刑事执行,反映了动态执行和静态执行的区别,但没有对这两个术语法律规范上的解释。这种区别很大程度上类似于中国的刑事执行和监狱行刑这两个概念。德国法学家特别强调了动态执行(Strafvollstreckung)根据刑事判决产生以及实现判决法律后果的特征,这与中国法学界对刑事执行的理解非常接近。德国的动态执行(Strafvoll-streckung)并不包括静态执行(Strafvollzug)在内,静态执行(Strafvollzug)反而自成体系;但中国的刑事执行在理论上包括监狱行刑部分。虽然中国在理论上采用刑事执行一元化,但在现行法律上,《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执行的安排模式还是与德国比较相似的。从理论思辨、法律体系严密的角度讲,德国对这两个制度加以区分是科学的。刑事法学中的“司法三支柱理论(Drei-Sauden-Fheorie der Justiz)”是德国的刑事执行的定位的理论基础。在此之上,形成了较为科学的立法一司法一执行权力分工。这与中国对刑事执行的认识也非常接近。德国法律以严密著称。德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也不例外。不论是Strafvollstreckung体系下的法律规范,还是Strafvollzug体系下的法律规范,都具有一部基本的“母法”,根据母法制定的各种“子法”或“子规范”环环相扣,可操作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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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作者详细接受了德国刑事执行法,这让我们在了解他们复杂的犯罪体系的时候有了更充足、全面的认识!
  •   不错'对于了解德国法是很好的途径'
  •   如题。有辜负文字之嫌。所列重要书目甚多,但浅至绍介,尤觉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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