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李昕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12出版)  作者:李昕  页数:232  

内容概要

  在研究方法上《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研究》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今天我们研究前天,为的是昨天也许不会使今天无所作为以及今天不会使明天无所作为。”探究一个制度的渊源不仅可以明了其根基,更为重要的是为其明确今天之存在价值。由于史学的研究需要丰富而准确的史料,而且《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研究》的着重点并不在于对历史的描述,因而只是试图勾勒出民事检察制度一个大致轮廓。笔者力图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寻找在中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有哪些前苏联印记。  《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研究》运用的另一主要方法为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前苏联与俄罗斯联邦、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的比较,探求民事检察制度发展轨迹及有益启示。一方面,通过俄罗斯联邦与前苏联之间的比较,廓清目前俄罗斯联邦民事检察制度对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继承与改革之处,并探究其继承和改革之原因,力图从中发现民家机关以及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恐怕还是在于俄罗斯检察机关特殊的监督权能使其虽游离于三权之外,却又与它们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作者简介

李昕,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80年出生,内蒙古通辽人。内蒙古大学法学学士(2001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2008年)。2008年7月至今在广州大学法学院任教,致力于民事诉讼法和证据制度的研究。在《求是学刊》、《法律适用》等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

书籍目录

引论 一、本书研究的意义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三、本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检察权之权力属性 第一节检察权的性质 一、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 二、俄罗斯检察权的性质 三、我国有关检察权性质的论争 四、本书观点:宪法背景下的检察权 第二节民事检察权的内涵 一、俄罗斯民事检察权的内涵 二、我国民事检察权的内涵 三、中俄民事检察权内涵的比较与分析 第二章民事检察制度之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民事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列宁法律监督思想 一、列宁法律监督理论的基本点 二、法制: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理论内核 三、列宁法律监督理论在民事诉讼的中的运用 四、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对中俄两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影响 第二节民事检察制度的理论纷争 一、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的理论纷争 二、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理论纷争 三、本书观点 第三节民事检察制度的主体 一、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二、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与法院 三、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与当事人 第三章民事检察制度之程序启动机制 第一节民事检察制度程序启动之范围 一、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程序启动之范围 二、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程序启动之范围 第二节程序启动机制中检察机关之诉讼地位 一、原告当事人说 二、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说 三、法律监督者说 四、国家监诉人说 五、民事公诉人说 六、小结 第三节程序启动机制之程序映像 一、诉讼是否必须受理 二、案件的管辖 三、可否对检察机关提出反诉 四、诉讼能否调解 五、检察机关应否承担诉讼费用 第四章民事检察制度之事中介入机制 第一节概述 一、民事检察制度事中介入之范围 二、民事检察制度事中介入之时间 三、民事检察制度事中介入之方式 第二节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事中介入机制的启示 一、目的明确:保护公共利益 二、立法廓清适用范围 三、加强法院主导地位 第三节我国类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检察建议的历史沿革 二、设立检察建议制度的必要性 三、检察建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我国检察建议制度的发展之路 第五章民事检察制度之事后救济机制 第一节民事检察制度事后救济之历史沿革 一、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事后救济机制之历史沿革 二、我国民事检察制度事后救济机制之历史沿革 第二节民事检察制度事后救济之危机与挑战 一、外患 二、内忧 第三节民事检察制度事后救济机制之发展与完善 一、俄罗斯事后救济机制对前苏联的继承与发展 二、俄罗斯事后救济机制改革之借鉴意义 三、我国事后救济机制之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其次,如果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权力机关,不会有学者反对。学者们普遍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俄罗斯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有其独特的意义。在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巩固法制和社会秩序、促进法制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方面检察机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最后,学者们对于检察机关所拥有的监督权能并没有异议。也就是说,目前在俄罗斯,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是不可动摇的,不仅立法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已达成共识,有一致的理解和认识。从上述学者的观点来看,无论是主张检察机关为独立的国家机关,还是认为其从属于其他权力机关者均认为检察机关是监督宪法以及其他生效法律在俄罗斯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机关,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措施清除违法行为,无论它来自哪里,由谁作出。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监督权能使之成为权力分立体系中“专门”的制衡器,以平衡俄罗斯不平衡的权力分立体系。 在同样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为监督的我国,其地位又是如何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政府共同形成人民代表大会统一领导下的“一府两院”体制。国家权力统一由代表人民意志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各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国家机关之间没有权力分工,只有职能的不同。也就是说,在我国检察机关是不受其他机关干涉、由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的独立国家机关。它的主要任务和职能就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比较中国和俄罗斯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可以发现,两国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均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权力机关,并赋予其以监督职能。中国与前苏联检察制度之间的亲缘联系以及俄罗斯与前苏联之间的继承关系是造成目前中俄两国检察制度相似的主要原因。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在比较中俄两国检察制度时,不能忽视另外一个问题:俄罗斯与中国的政治体制是不同的。因此,两国检察制度的相似性除了表明中俄检察制度历史上的渊源关系外,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具体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技术性,这为我们比较和分析不同政治体制下类似的制度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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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研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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