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王莉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12出版) 作者:王莉 页数:294
内容概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了第一次修正。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纠纷的新特点以及民事审判改革的新进展对有关制度进行的完善,同时也是吸收法学界、实务界多年研究探讨的新成果。《民事诉讼与检察监督》主要围绕2012年的这次修改,同时结合2007年修法涉及的有关内容,对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进行初步研究。
作者简介
王莉,安徽蚌埠人,法学硕士,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民事行政法律研究处处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参与编写《卫生法学基础》、《票据法实用教程》、《新金融法实务通解全书》、《诉讼法理论与实践》、《新刑事诉讼法与诉讼监督》等,撰写法学文章三十余篇,在《人民检察》等核心法学刊物上发表了《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的完善》、《民事检察权行使的边界》、《论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等。
书籍目录
序 民事诉讼编 第一章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节在《民事诉讼法》中引进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依据 第二节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第三节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 第二章管辖制度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管辖权异议 第四节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制度的完善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一节回避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回避事由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第四节新《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的完善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制度 第一节诉讼代理人制度 第二节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五章督促程序 第一节对债务人异议权的限制 第二节督促程序中能否适用财产保全 第三节当事人能否撤回申请或撤回异议 第四节支付令申请费的标准和负担办法 第五节对错误支付令的补救措施 第六节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衔接 第七节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完善督促程序的规定 第六章证据制度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念及其种类 第二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方面的职权 第三节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第四节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五节民事质证、认证制度 第六节 民事诉讼中无须证明的事实 第七节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八节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第九节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第七章送达制度 第一节现行送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节关于完善送达制度的意见和方案 第三节新《民事诉讼法》对送达制度的完善 第八章保全制度 第一节 保全制度概述 第二节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制度的完善 第九章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 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具体制度完善 第三节 新《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完善 第十章普通程序及特别程序 第一节审前准备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上诉审程序 第四节新《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的修改完善 第十一章简易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简易程序设计 第三节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完善 第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构造基础 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主体 第四节关于对再审的限制 第五节关于具体制度的完善 第六节新《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第十三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民事执行立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执行的具体程序制度 第三节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完善 …… 民事检察监督编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人制度过于原则,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的重视也不够,大大地削弱了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证人制度,学者们提出了很多有益的意见。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既没有规定证人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也没有激励证人出庭作证的辅助制度(比如证人安全保障制度、证人获取报酬的制度等),导致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很少,极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为了从制度上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充分发挥证人在发现案件真实中的作用,至少应当在立法上就以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一,明确规定证人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对证人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惩戒办法主要有罚款、拘传、拘留等;第二,明确规定在某些场合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如存在配偶、亲属关系,或者由于职业、职务、身份关系等;第三,完善证人作证的方式,如应采用口头方式,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语言等;第四,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时的补救措施,如果该证人的证言十分必要,可以由审理本案的法官或合议庭委派的法官前往证人住所对证人进行询问。 有学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第一,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法律应明确规定主要实行证人出庭作证,应将提供书面证言的证人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第二,强化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对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处以罚款、拘传、拘留;第三,建立宣誓和伪证惩罚制度,宣誓内容包括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如实向法庭作证,承担作伪证引起的法律后果等,对于故意作伪证的,要从严处理;第四,严格保护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证人因作证耽误了工作,应由当事人对其误工损失、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进行补偿。 有学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第一,立法要明确界定证人的范围,建立证人适格制度;第二,在一般性规定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还应有相关的证人特权规则或例外规定,如因身份关系、公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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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检察监督》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纠纷的新特点以及民事审判改革的新进展对有关制度进行的完善,同时也是吸收法学界、实务界多年研究探讨的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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